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64|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老人遗体放养老院60多小时 因节假日不办死亡证  【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17:1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老人遗体放养老院60多小时 因节假日不办死亡证


酷六网


http://v.ku6.com/show/OjhypNmgS3yp7o-OZKdifw...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5-5-8 17:19:12 |只看该作者
“节假日不开死亡证明”是官僚作风阴魂不散


2015-04-29 08:18  来源: 东北新闻网  作者: 郭元鹏

八旬老人离世,遗体放在养老院60多小时,殡仪馆不肯前来接运。这一切,竟然由一张死亡医学证明造成。今年4月1日,广州实施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新规,其中,在家中或养老机构身故者,现改由居委会和社区医院负责开具死亡证,而目前这些单位仅在上班时间提供服务。


郭元鹏


八旬老人离世,遗体放在养老院60多小时,殡仪馆不肯前来接运。这一切,竟然由一张死亡医学证明造成。今年4月1日,广州实施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新规,其中,在家中或养老机构身故者,现改由居委会和社区医院负责开具死亡证,而目前这些单位仅在上班时间提供服务。遇上节假日,在家中、养老院离世的人们,其遗体只能晾在原地,直到领到死亡证,才能由殡仪馆前来接运。(4月28日《广州日报》)


60多个小时,一具尸体就停放在养老院里。这放在其他地区或许还没啥,毕竟是春天,天气还不算太热。但是,在广州这个地方,春天的广州已经有了夏天的感觉。60个小时,难免不会发生尸变。这就会给养老院的老人留下心理伤害。即使,不是发生在养老院,而是发生在居民家庭,试问,当尸体存放于家庭60个小时不能火化的时候,这是不是也是一种悲催的尴尬?


究竟是谁错了呢?表面上看,都没有错。对于殡仪馆来说,他们执行的是规定,没有死亡证明他们万万是没有权力火化尸体的,这也是不能通融的,否则就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小隐患。但是,殡仪馆也不是全对了。虽然没有死亡证明,但是,殡仪馆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比如核对一下死者的身份证,比如核对一下死者的家属,也可以简单调查一下养老院的负责人。可以不火化,但是可以帮助暂时存放尸体。这其实还是作风的问题。


表面上看,社区医院也没有错。节假日不是法定工作日,我为何要办公?按照规定,在养老院辞世的老人,由社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那么,他们就有这个义务,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为何会出现了节假日不开具证明的情况?其实,道理也是很简单的,开具死亡者证明是无利可图的。作为社区医院,节假日是不上班的吗?假如说有人拨打电话要求就医,他们也会以节假日的理由不予救助吗?显然不会,救助患者是有利可图的。要不然也就不会有了莆田白衣天使和度娘的广告收入纷争了,也就不会有了私立医院的假救护车了。说白了,不是节假日不能开具死亡证明,而是没有利益诱惑他们。


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可以说,这个规定的实施,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广州进一步将其细化,让医院负责养老院的死亡证明,居委会负责小区居民的死亡证明,也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出在了官僚作风上,出现了利益为重上,出在了作风转变依然走在遥远的道路上。对于特殊的部门来说,就应该让服务是零距离的,就不能分节假日。难不成,老人的死亡也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不成?也要看看有关部门是不是在上班不成?


“节假日不开死亡证明”是官僚作风阴魂不散。这表明作风转变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 李月莹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5-5-8 17:20:17 |只看该作者
别再让“择日死亡”闹剧重演


2015-04-30 11:11      来源: 东北新闻网      作者: 石蕊


八旬老人离世,遗体放在养老院60多小时,殡仪馆不肯前来接运。家属无奈,只好就地设灵,烧香哭灵。院内数十老人见此情境集体出现“抑郁症”。而这一切,竟然由一张死亡医学证明造成。(广州日报)


听说过生不逢时,难道报道中八旬老人的离世就是所谓的“死不逢时”?原来,老人的“死不逢时”皆因无法及时开具死亡证明,而“死亡证明”之所以不能及时办理,皆因居委会和社区医院在上班时间才能提供服务,换个说法就是,不上班就不能开死亡证明,不上班就要等到上班的时候“择日死亡”,如此荒唐的逻辑竟然是广州办理死亡证明的新规。今年4月1日,广州实施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新规,在家中或养老机构身故者,现改由居委会和社区医院负责开具死亡证,而目前它们仅在上班时间提供服务。遇上节假日,在家中、养老院离世的人们,其遗体只能晾在原地,直到领到死亡证,才能由殡仪馆前来接运。笔者看着这样的新规也是够了。


其实,此前各地已陆续出现过为死者开证明多次跑腿现象,笔者不知道为何广州市又闹出了这样的笑话,难道在新规出台之前就没有进行过调查吗,这样的规定如何通过审查的?此次“节假日不办死亡证”的闹剧,不仅折射政府基层部门拖沓推诿的庸懒作风,更反映出一些地方对于新规的出台欠缺周全的考虑,以致于新旧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一项新规的出台考验政府部门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智慧。新规应该是更加便民、更加利民的,但是此次广州的新规不但没便民利民反倒成了“黑色幽默”。笔者认为作为新规的出台者,必须在事前进行广泛调研,征求群众意见,借鉴多方经验,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尽可能把会出现的问题想全面。作为新规的实施者应该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人员、时间,确保新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只有多方努力才能避免“黑色幽默”的尴尬,才能防止“择日死亡”的闹剧重演。
东北新闻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5-5-8 17:26:42 |只看该作者
死不逢时,尴尬的不仅仅是一纸证明


2015-04-29 10:56      来源: 东北新闻网      作者: 谢晓刚


一句“死不逢时”,诉说多少无奈。任何新规的出台应该是以更加便民、利民为基础,政府在出台相关规定前要进行多方调研求证,更要征求属地市民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预想到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对于新规实施主体部门的人员配制、工作时间等不仅要有明确的规定,更要有相应的机制保障。否则,就难免会出现“死不逢时”类黑色幽默。


八旬老人离世,遗体放在养老院60多小时,殡仪馆不肯前来接运。家属无奈,只好就地设灵,烧香哭灵。院内数十老人见此情境集体出现“抑郁症”。而这一切,竟然由一张死亡医学证明造成。(4月28日《广州日报》)


广州死亡证新规遭遇此尴尬境界,或许是各方都始料不及的。尽管此前各类新规出台后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人生最后一程因“死不逢时”而需要如此大费周折,多少让生者感到离谱和捉急。


“死亡证明”是居民最后办理的一个证件,也是殡仪馆接送遗体时必需出具的证件。而广州市“死亡证明”之所以不能及时办理,皆因居委会和社区医院在上班时间才能提供服务,导致遇上节假日时,在家中、养老院离世的人们,就要被迫等到上班时间才能办zheng,延误殡仪馆接送遗体、居民办丧事。


开死亡证新规是卫生部2013年出台的,去年在其他地方实施时,就有过死者家属多次跑腿才开出证明的情况。以往居民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由辖区所在派出所负责开出,派出所每天都有人值班,办zheng相对方便,相关流程也已经成熟。在改为居委会和社区医院开证明之后,则就有了一个衔接方面的时间差,居民要重新熟悉办zheng流程,再加上人的死亡时间是个无法人为避免的不确定因素,也就导致居民对新规体验感非常差,产生不满情绪亦可理解。


既然此前各地已陆续出现过生者为死者开证明多次跑腿现象,为何广州市在新规出台之前就没有进行过调查?新规陷入目前的尴尬境遇不能完全将矛盾全部集中在居委会和社区医院,毕竟对于一直处于节假日不办公的他们来说,适应新规或许不仅仅是加个班的问题,毕竟体制内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光靠现有人员来对新规“漏洞”打“补丁”,显然会落入另外一个“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家”的不仁道尴尬境遇。


一句“死不逢时”,诉说多少无奈。任何新规的出台应该是以更加便民、利民为基础,政府在出台相关规定前要进行多方调研求证,更要征求属地市民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预想到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对于新规实施主体部门的人员配制、工作时间等不仅要有明确的规定,更要有相应的机制保障。否则,就难免会出现“死不逢时”类黑色幽默。(谢晓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6 20:11 , Processed in 0.0704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