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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失误,采购人能重新申请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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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17:00: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年3月11日,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教育部门委托,对“薄改计划”项目---六层双面全钢复柱书架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按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交样品并列入评审范围。该项目原定于2015年4月1日上午10时开标,后于2015年3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至2015年4月8日。开标会结束后,经评审,最后报价最低的B公司被评审委员会推荐为首选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送采购人确认时,采购人发现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规格为:长950mm×宽450mm×高2000mm,而样品规格为:长883mm×宽440mm×高2000mm。采购人还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立柱调节孔“不少于40个”,而第一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为“36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先对样品进行评审,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不能进入祥评(实质性条款),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于是,采购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财政部门提出了异议,认为中标结果无效,请求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得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评审,只向代理机构了解供应商都提供了样品即进入祥评。评标委员会里包括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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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8 17:15:57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18号令
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影响评标结果的 可以由财政部门认定为中标结果无效。然后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七条的相关处理规定中,按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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