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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的权益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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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7:0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法律上缺乏强有力的后续保障。从《政府采购法》来看,维护买方权益的只有采购信息“发布”权、资格审查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敲定”权、废标权、签约验收权等。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历经多个环节,旷日持久,牵制了买方精力和时间,采购活动“还是竹篮打水”,采购项目无法实施,采购需求难以满足,这个中的损失谁来承担?《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权利,而采购人这方面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明显是个“空白”,令采购人茫然不知所措。

   在效率上大打折扣。买方从招标公告发布,直至暂停采购活动,前后历时一个半月,还是“一场空”,就算监管部门维持谈判结果,处理投诉完毕,还要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还得花时间,这就延长了采购周期,延期实施采购项目,采购效率大打折扣,无法及时满足买方的需要,势必严重影响买方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程序上过于繁琐。依此实例看,一个采购项目就前前后后历经了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废标——谈判——投诉——暂停采购活动等一系列过程,一环套一环,依照法定程序走,一步都不能跳跃。事实上,在执行采购程序之前,买方有个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上报与下达,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之后又有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项目,验收付款等环节。因此,一个采购项目实施下来,通常让买方采购人员“说破了嘴”,“跑断了腿”,“一路走来不能回”,道道程序如地雷,弄不好就半途而废,以致买方见采购程序望而生畏。

   在行为上受多重制约。就《政府采购法》来看,许多条款对买方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明确了法律责任。就此例而言,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都是由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采购程序是由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评标和谈判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把关的,还要接受供应商书面质疑,并及时书面答复。是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本身就是调整采购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是,方方面面对买方的行为过多制约,实质上是忽略了买方的正当利益,侵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在质疑答复上处于“弱势”。就此实例来看,从招标到谈判,采购项目刚刚执行完毕采购程序,得出成交结果,就有供应商来提出异议,又是质疑,又是答复,买方得及时应对并书面通知质疑方和有关供应商,得完成好法定的义务。供应商仗着有相关法律规定“撑腰”,只要是自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直气壮”地质疑,使买方得及时回复,怠慢不得。可说不定“按下葫芦浮起了瓢”,才走了东家,又来了西家,你来我往,对供应商的质疑买方疲于被动应付,还要让质疑方对答复结果满意,否则,质疑方有权上监管部门“告状”——投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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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4-30 14:13:22 |只看该作者
小弟认为,之所以法律要规定供应商这样那样的权利,并不是旨在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这样那样的来“为难”其他采购当事人,而旨在保证采购活动的“三公”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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