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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招投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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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0:5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这样一个项目,当地一所民办学校建造学生公寓,因不涉及财政资金,校方自行邀请了四家建筑公司自行招标,没有进当地的招投标平台,事前事后也没有办理自行招标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这样的招投标合法吗?要说明的是,招标人校方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主管部门如要对其进行处罚,是按照不具备自行招标而自行招标这一条呢,还是按照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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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4 09:44:00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这里没有分投资主体,即民营项目含在上述内容的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所以,您说的这个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范围。
即:应该招标。但没有自主招标能力就自行招标,违反《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专用场所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而且规定了达到多大规模的类似项目应必须招标,接受监督和备案。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9号令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即:您这个项目不是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占控股或主导的,可以不进交易中心。但不是不需要监督,应该将项目报政府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现场监督。

这个项目已经招标,只是:1、没有申报监督程序;2、没有自主招标能力而自主招标。

我的建议是,一般对这样的项目,主要以监督为主,罚款不是目的,监督机构应以教育为主,讲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于没有招标能力而自主招标,罚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注意《法》第十三条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里只是“应当”不是“必须”。应该允许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次)进行弥补和改正。
对民营学校可以要求其提供所有招标过程的文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认定招标成立,即同时认定招标结果。如果审查后发现有违背《法》的规定和程序,应当委托代理机构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一定应慎重,因为这四家投标人已经走完全部招标过程,报价已经公开,重新招标对他们不公平,时间上估计学校也拖不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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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09:54:53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这个项目是邀请的,仅这一条就可以宣布中标无效。不过还是那句话,学校是不知情,第一次,又是民营自己掏钱,应该以教育为主。看结果怎样再做处罚决定。如果结果没有问题,应允许今后改正。
很多国有投资工程,即使各种手续都齐全,全部符合法律规定,建成豆腐渣了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看结果。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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