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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川生对于1号令缺漏项计算的解答——来自招标师在线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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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1:1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陈川生对于1号令缺漏项计算的解答——来自招标师在线官网


近来有不少招标师在线网的学员来信询问国际招标1号令第21条第三款和第63条的关系,对应付款和供货期的调整是否视同“一般商务条款”提出疑问。实务老师告知,如招标文件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条款;案例老师告知,应付款和供货期据实计算。两个老师解读是否不一致,考试如何应对?


现统一解答如下


1、在某种意义上将,所谓偏离折价就是对该偏离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名义补偿。


1号令21条第三款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非价格因素偏差调整限额的规定,一般商务、技术条款的偏离不能超过设备投标价的1%,有分项的以分项值为基准。但是付款条件和供货期的偏离折价可以另行规定。即折价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


其中缘由是由于付款条件变化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可以用以下办法计算更公平:
①     对于要求增加预付款比例的投标价可通过增加数额银行贷款利息(单利)计算
②     对于付款时间变化可以通过扣除复利折现为合同生效值比较差价;
③     对于供货期偏离价格的调整依据项目损失实事求是增加,有些影响大晚供货一天影响设备产值100万,评标时据此折价,有些影响不大就少折价或不折价。


显然上述折价的方法比投标价乘项数、系数更公正。


2、对于一般商务偏离如维修服务的偏差用投标价乘项数、系数。


3、关于练习题分项计算许多学员对(65+8)乘系数不惑。主要是题干少了“集成甲”商务和技术偏差,有些拷贝已经纠正,有些没有造成混乱,特此纠正并致歉。


4、1号令63条规定了评标时对缺漏项的计算方法。依据条款解读,“招标文件没有约定”,视为一般条款,即投标人如有漏项偏差,此时应在投标价上加漏项最高值为基数计算。
上述解读无过错。


但是,法律是实践的总结,由于付款条件和供货期折价可以用更公平、科学的方法处理。因此,21条做了在折价限额的规定中做了除外规定。这样,在63条规定中在商务偏差的前边增加了一个“一般”作为限制。实际上招标文件对这两项的偏差都会有特别规定,也不会简单用投标价乘系数和项数简单处理。所以,案例老师告知据实计算也是正确的。


5、考试应依据题干要求计算。

查看出处:http://tieba.baidu.com/p/3374719405


高注 :(这是有关贴吧)


                                              陈川生
                                                       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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