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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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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20:52: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ragraph]关于“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小弟最近正在做一个关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碰到一个问题,母子公司能否作为联合体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但是7部委27号令有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


两处地方就造成了一些不解,到底母、子公司能否成为联合体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呢?求各位专家给小弟指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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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22 21:51:53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可以。27号令的意思是禁止母公司、子公司作为两个投标人在同一标包中投标,而这两家组成一个联合体就是一个临时投标人了,以一个身份投标,两者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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