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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贴]关于在两个以上媒介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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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7:3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必须要一字不差吗?
之前海南这边的报纸公告内容都是主要实质性要求标明,其他的详见网站公告。现在住建局要求必须全部公告内容完整的在报纸上公告,这个成本一下子蹭蹭蹭的上去了。法律还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海南日报是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的发布媒介,收费符不符合规定呢?一个一般的招标公告至少5000+,施工项目还好,如果是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完全是亏本买卖,这个问题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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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03: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第4号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 培 炎
2000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受权,按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不得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和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再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的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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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8:14:17 |只看该作者
地方没有指定网站媒体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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