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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某单位办公用品定制项目疑涉不正当竞争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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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11:22: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某单位办公用品定制项目疑涉不正当竞争

2014-08-04 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

中央某单位办公用品定制项目疑涉不正当竞争.jpg


线索征集:   2014年6月18日,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央某事业单位委托对“2014办公用品采购定制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且此项目已于7月25日由专家评审公布中标结果,如下图所示:  

从公开招标,到评标定标,整个采购过程均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公开招标中对于投标供应商资质认证也合乎相关规定,但问题就出在“中标结果上”。


中央某单位办公用品定制项目疑涉不正当竞争  222.gif

从上图中标供应商名单上来看,做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北京千纸鹤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最终中标价格为65万。  

根据爆料人提供的现场唱标环节各家供应商报价单来看,此次“办公用品定制项目”各家报价集中在300万——400万,并据爆料人提供资料,此项目成本至少为200万以上,至于“该企业”65万的报价实在“低的可怕”。各家报价的巨大悬殊,究竟是各家企业进货渠道不同引其价格上下波动,还是对于标书理解不同有更加优化的解决方案?  

对于此项目中各种招标细节,我们将持续给予关注,如果您是该项目的知情人,

如果您对项目参数设置、打分标准有着自己的观点看法,请联系我们。邮箱:ggcgyq@126.com     

知识贴:政府采购禁供应商恶性低价竞争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中供应商竞争的激烈,低价格是供应商重要的竞争手段,因为政府采购的首要作用在于提高经济效益,节省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法》第17条也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但是,正常的交易价格是不能低于成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保存时间:2014/8/4
原标题:中央某单位办公用品定制项目疑涉不正当竞争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MwNjcyNA==&mid=200403468&idx=1&sn=14fa8174a49c9aeb764a05c8d6e5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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