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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转】取消强制招标 资质审批放权 行业管理将实施多项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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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5:3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取消强制招标 资质审批放权   
行业管理将实施多项重大变革



    2014-06-26 李武英 建筑观察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会议,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副部长王宁在讲话中提出了今后一段时间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8个问题。将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淡化前置管理,重视事中和事后监管”,宽进严管


  一是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问题。要坚决消除市场壁垒,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跨省承揽业务实行一次性网上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通报各地市,不得再次备案。规范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问题。提出建筑设计要注重与优秀文化的结合,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梳理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创造性地运用到建筑设计中,要注重建筑设计与地域文化的协调,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地表达地域文化内涵。要从“树立设计企业创新主体观念、提倡精品设计,加强建筑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优化建筑设计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决策和后评估制度”4个方面入手,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三是关于工程招投标改革问题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自主招标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招标发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由项目业主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加强对业主发包行为的监管。审查其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核查业主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履约等行为。严格审查招标公告资质条件,严禁建设单位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以及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条款。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采取评定分离,改变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突出业主定标权。


  四是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完成修订。总目标是:简政放权,逐步淡化行政审批。做好已有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将进一步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在资质类别设置方面,对于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对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进行合并,同时简化考核内容,重企业、人员信用状况、安全质量等指标。


  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招标代理甲级资格认定的审批权将下放。建设工程企业的延续审查工作下放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建立权责明晰的分级审查机制,将综合指标和非注册人员指标的审查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五是关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重点做好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工作。


  六是关于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问题。重点搞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元化建筑用工体系;健全劳务人员培训与技能鉴定机制,建立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七是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问题。通过采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技术研发推广与标准制订、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研究配套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措施,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八是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重点抓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质量负责制度,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质量安全信息。研究改革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式,采取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研究制订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在使用阶段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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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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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6:28:35 |只看该作者
放开非国有强制招标是走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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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6:46:10 |只看该作者
改革方向已确定,看何时落实。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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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1:38:30 |只看该作者
"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采取评定分离,改变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突出业主定标权",“评标专家起决定性作用”这句话好像绝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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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4-7-1 16:34:41 |只看该作者
业主的权利已经够大了,不知道还要怎样突出业主的定标权。定标就是业主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好像不是一回事。评标专家的权利好像还没有能够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的地步,业主不委托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的权利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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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1 17:10:31 |只看该作者
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自主招标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这句话不是单方面说了算的,需国家公布必须招标范围后才行吧.

跨省承揽业务实行一次性网上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通报各地市,不得再次备案。

为什么放开就那么难,为什么不能建立一种全国性的网上速查系统,取消烦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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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4:37:23 |只看该作者
住建部没有法治意识,强制招标范围是法律赋予国务院的权力,岂是住建部说取消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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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7-7 21:11:1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只是一个试行办法,最终要实施起来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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