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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单独拿出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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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17:2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单独拿出来招标,可行或者不可行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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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4-2-25 18:57:0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地基处理属于分部分项工程,可以依法分包,可以分包就可以单独招标。但是基础不可以,基础属于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就不可以单独招标。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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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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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2-25 19:40:43 |只看该作者
可以,我碰到过,有时业主为了抢工期,先对地基与基础进行招标,在资质划分中也有地基与基础专项资质,甚至地基与基础中的土方单独招标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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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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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2-25 22:03:32 |只看该作者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拿出来招标,如果没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还要看具体是怎么招标的。招标人在确定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时要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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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2-26 09:51:37 |只看该作者
看监管机构是否认定属于主体工程了。
按我的理解,地基处理部分(桩基施工)比基础部分(承台、基础梁)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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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2-26 16:47: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老师的答复。
按我的理解地基与基础工程也可以单独招标,但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就是整体建筑施工图出来后,要经过图审部门审查取得合格书,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才可以合理划分标段进行单独招标。以下法律法规是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割开来表述的。
再请各位老师拍砖。谢谢。
依据:
1、《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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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2-26 16:59:18 |只看该作者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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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27 08:22:32 |只看该作者
北京地区不可以。
根据京建发〔2011〕130号: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京建法〔2011〕21号:一、单位工程的具体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单位工程的认定标准,九个分部工程、以及红线内的市政工程,均应包含在单位工程的范围内。地基与基础工程属于其中一个分部工程。

所以地基与基础工程不能单独发包,只能包含到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里,进行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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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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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2-27 11:22:39 |只看该作者

回 北京招标 的帖子

北京招标:北京地区不可以。
根据京建发〔2011〕130号: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京建法〔2011〕21号:一、单位工程 .. (2014-02-27 08:22)
成都市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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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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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7 12:48: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法是不科学的,应该这么问:是否可以将工程的±0.00m以下与±0.00m以上分解开来发包,甚至是否可以将地下工程的围护结构部分单独发包?
各地管理办法不同。如果要解释清楚需要较大篇幅,且涉及专业工程和很多技术环节,我可以告诉你的是:在上海,常规的工程(地下室部分没有特殊要求、超大超深等等情况)通常应将整个工程合并在一起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自己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再进行联合招标确认±0.00m以下的分包单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围护结构以及地下室部分的分包,包括地基基础、土方(开挖、运输)等等;某些特殊工程采用的是两阶段施工许可的(即两张施工许可证,原因可能是出图情况、程序等等),也就是以±0.00m为界限,上下分别由两家单位施工,两家单位都是总承包,这种情况当然可以单独招标。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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