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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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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09:3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
2013-12-12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规〔2013〕1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顺应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明确了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库管理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调整的相关要求  
  (一)虚拟指标与实际指标。  
  1.施行项目库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指标实行规模总控,以及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双重管理。  
  2.虚拟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已在项目库中申报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政府采购项目的总投资规模确定的预算指标。虚拟指标用于编列政府采购计划,仅作招标用途,不用于支付。  
  3.实际指标是指根据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当年需支付的金额确定的经费指标。每个预算单位仅有一条实际指标。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  
  4.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预〔2013〕21号)要求执行。 
  (二)暂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直接下达实际指标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流程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预算的编报。  
  1.各单位在编报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单项或同一品目预算总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全部列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的编报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财预〔2013〕25号)要求执行。  
  3.各单位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二)采购计划的编报。  
  1.采购计划应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虚拟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应至少在现有合同到期前3个月编制采购计划,并启动招标程序。政府采购虚拟指标尚未下达,但需确保服务期有效衔接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等,可向市财政委部门管理处申请提前下达虚拟指标,提前启动招标程序。  
  2.采购计划应规范编报。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不体现具体金额。长期服务项目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3.采购计划应归类编报。在项目库中,虽属于不同项目来源,但为同一品目的事项,可将各项目的虚拟指标合并编列为一条采购计划并执行。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各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类型。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和“自行采购”。采购项目类型包括“正常”和“延续合同”。非延续合同类项目,采购项目类型均选择“正常”。  
  (四)采购计划的执行。各单位应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启动招标,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未申报的,该采购计划将作退回处理,具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2号)要求执行。  
  (五)采购合同的备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项目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签订合同。2014年1月1日之后发出招标公告的项目,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在项目招标结束之后,禁止倒签合同。合同备案相关事项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执行。  
  为简化程序,在深圳市建设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和无需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如采取直接选购方式的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项目等),暂不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可凭《中标通知书》或《供货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六)采购款项的支付。实行项目库管理后,每个预算单位只有一条政府采购实际指标,该单位年度预算中编列的所有采购项目统一从该条实际指标中列支款项。  
  根据已确认的中标结果,预算单位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支付申请(金额为本次需支付的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金财工程系统将根据该支付申请,自动生成对应的直接支付计划和直接支付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支付。  
  (七)采购项目的结转。在财政部门公布的年终结账日前,已完成下列程序的采购项目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年终结账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准予结转;对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项目,年终结账日前已启动谈判程序的准予结转;对于自行采购项目,年终结账日前单位已录入采购结果的准予结转。上述项目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即到下一年度年终结账日前仍未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终止执行。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4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注意事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后,各单位应及时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的编制应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含有相关禁止性条款。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适用情形: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  
  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提出申请。来函中应体现预算金额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以及虽已落实资金来源但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已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单位的直接申请。  
  (2)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详细列明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内容。未提交相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3)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和规定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价采购。  
  1.适用情形: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可采取竞价采购。  
  2.注意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已实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等)的通用类项目,通过预选采购制度无法满足需求的,可由单位推荐3个或3个以上品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直接采用竞价方式采购,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相关要求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市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适时推行资格招标、商场供货、预选供应商、协议采购和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资格招标。 
  1.适用情形: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运营权招标、场地出租、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2.注意事项:  
  (1)所有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凡可以采取总价招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采取资格招标。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要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各单位不得自行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上编报资格招标采购计划。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金额为1元的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招标或者谈判。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凡未在中标通知书上列明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或者超过该金额上限或合同期限的资格招标付款申请,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资格招标项目无论是否属于经常性服务项目,其结果均不可以续期使用。  
  (二)商场供货。 
  1.适用情形: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空调、投影仪、扫描仪、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电视机、电脑、办公用纸、摄影摄像设备等13类商品纳入商场供货,按照商场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2.注意事项: 
  (1)电视机项目已取消协议采购方式,全部纳入商场供货采购范畴。 
  (2)除了办公用纸外,其余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直接在商场供货系统中选购,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需实行二次竞价,200万元及以上(含200万元)的不实行商场供货制度,按照《采购条例》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 
  (3)现阶段商场供货与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并行,由单位自主选择。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商场供货方式。今后将不断推进商场供货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品目范围,并探索实行公务卡结算。
  (4)强制推行商场供货的试点单位原则上全部通过商场供货方式采购通用类商品;此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及小额零星采购,只要供货商场能提供的,全部采取商场供货方式采购,并采用公务卡结算。 
  (5)已编列采购预算的商场供货项目,必须先编报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下载地址:http://www.szzfcg.cn/goods/goodDisplay.do)下单采购。 
  (三)预选供应商。 
  1.适用情形: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等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2.注意事项:上述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200万元及以上(含200万元)的不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按照《采购条例》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
  (四)协议采购。  
  1.适用情形: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公务车采购、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印刷、图书、办公用纸、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和多功能一体机)等项目实行协议采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注意事项: 
  (1)政府会议及公务住宿接待、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办公用纸等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图书和印刷项目不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只需编列一般项目预算,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图书和印刷项目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实行二次竞价,凭竞价结果办理支付。  
  (3)公务车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 
  (五)战略合作伙伴。新能源汽车、家具监理项目试行战略合作伙伴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今后将视情况不断扩大战略合作伙伴项目类型及试点范围。  

    五、政府采购品目的相关要求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品目,采购品目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实施采购的,需将该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在项目库中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已实行商场供货、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等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应注意选择相应品目,不得选择“其他货物”或“其他服务”类。品目选择具体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要求执行。预选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应选择“公开招标”。  
  (二)工程类。  
  1.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  
  2.属于网络平台建设、系统集成等工程类项目,各单位在项目库中作项目申报时,应注意区分硬件采购和软件开发,并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政府采购计划,分开招标。  
  六、特殊类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进口产品采购。 
  1.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要求执行;申请国际招标采购的,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的要求执行。 
  2.各单位在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前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详细列明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国内外产品的对比(含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3.进口医疗设备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把售后服务质量作为综合评标因素。包括:软件升级、免费保修期、收费维修价格、配件价格、耗材价格、技术人员培训、优惠政策、设备保险、设备报废或回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要以合同形式约定,防止“被捆绑”。 
  (二)自行采购。  
  1.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可申请自行采购,具体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行采购的申请应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已实施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单位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长期服务项目。 
  1.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可列为长期服务项目。  
  2.长期服务项目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单一年度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1年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期限不是1年的,应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明确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执行的期限由单位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未明确合同延长期限的,该项目合同期限不可延长。  
  3.在已明确长期服务合同延期的前提下,第一年已经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中标结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采购项目类型”中选择“延续合同”方式,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4.对优质的长期服务项目,单位可申请合同续期奖励,但必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采购价格等。重大采购项目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在作出续期决定前,财政部门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24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2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5.凡因单位自身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按照规避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课题研究类项目。  
  单项或同一品目课题研究类项目虚拟指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能擅自将该类项目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随意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特此通知。


    源自: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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