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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评标专家对“公务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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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1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娜   2007-1-18 8: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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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新年伊始,四川在全省推行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制度,这个包括建筑工程、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法律等41大类182个专业的专家库,今后将不再有“公务员”的身影。据悉,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专家库将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专家进行冻结,不允许在职公务员参加评标。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三公”,不让公务员参加评标,也就可以避免相应的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不过,业界一些人士却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评价评标专家主要应看其在评标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是公务员并不重要。

赞成:公务员不能“兼职”

  据四川省监察厅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不让公务员参加评标,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既然称之为专家,那么一定是在业内比较优秀的人,有些公务员可能还就职于一些行业的主管部门,本身就充当着监督、管理的角色,如果让他们参加评标,很难保证公正性和公平性,“有了裁判员的身份,怎么能再当运动员?”第二,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与国家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不符。《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获得评标费用收入,相当于从事兼职,是不被允许的。

  在对专家的管理中,为了保证“三公”原则,确实有对专家身份进行限制的条款,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同时,《办法》还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明确,即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那么“其他情况”是哪些情况?什么情况会有“利害关系”?《办法》不能一一穷尽。四川将公务员排除在专家队伍之外,大大减少了评标过程中公务员进行“权力寻租”的可能,至此,“其他情况”和“利害关系”又被添上了一项内容。

反对:是人才就不该拒绝

  然而业内对四川省的做法并非一片叫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孟虎就认为评标专家不应该拒绝公务员。因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不应看他的职位、身份,关键要看他在评标过程中能否客观公正地发挥作用。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务员不应该参加有关的评标工作,但是,“一刀切”地将所有公务员都“挡”在“库”外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假设公务员不可以,那么事业单位的可不可以?有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某些领域内也是权威,对整个行业也很了解,要不要把他们也排除在外?”孟虎认为,身份不是选择评标专家的标准,“利害关系”才是标准,无论其是不是公务员,只要有利害关系就应回避。

  此外,也有人认为,公务员肩上的职责意识更重一些,起码有工作单位、法律、纪律的约束,相对来说还容易管理。倒是普通的专家难于监管,通报批评、除名等措施对他们影响不大,所以更难约束。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立松就认为评标拒绝公务员有些片面,“除了国家对公务员的品行要求更加严格,大部分公务员道德水平和觉悟都较高以外,有的项目因涉及安全性、保密性等,不让系统内的公务员评标,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专家。”

专家:以法律为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王丛虎认为,公务员能不能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标,关键要看法律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能做兼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大多数评标是在正常的工作日进行,公务员占用自己的工作时间去参加评标,同时获得经济收益,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允许的。至于说有些领域很专业,除了公务员外很难再找到专家,这不可否认。但即使有这样的现实矛盾,也还是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王丛虎说。

  对于公务员身上容易发生权力寻租行为,可能更容易涉及到《办法》中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王丛虎认为,从立法上来讲,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其他情况”这个概括性规定,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如果根据正常人的认知标准,某种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将其类推到“其他情况”的范畴,要求专家回避。届时,专家必须回避。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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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39:14 |只看该作者
对于公务员身上容易发生权力寻租行为,可能更容易涉及到《办法》中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王丛虎认为,从立法上来讲,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其他情况”这个概括性规定,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如果根据正常人的认知标准,某种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那么评标委员会就可以将其类推到“其他情况”的范畴,要求专家回避。届时,专家必须回避。

专家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在其参与评标工作中必须是公正的。如果连起码可信都不能保证,还是回避,方便别人,也方便自己。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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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4:58:22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应该不作为专家。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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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3:18:51 |只看该作者
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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