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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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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招投标条例》立法意见征集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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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10 |只看该作者
雷波  标题:建立以药品质量为依据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建立以药品质量为依据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北京丰台医院 雷波  100070

要依据科学数据为药品定价定标
笔者曾参加过北京市卫生系统组织的药品招标工作。记得一家上海药厂某注射药品的投标价格要比其它同类品种高出20-30%而不能中标。这使得厂家的代表情绪激动,声称该药品质量优良,价格已经降到了底线。并表示,如果其它药厂不降低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差距不会如此明显。这其实反映了药品招标工作中的一个急待说明的关键性问题:药品定价和中标的依据是什么?不能仅仅凭专家的主观感觉而定。要逐步实现以“不说话的”科学数据或药品技术指标成为“说话”的关键因素,形成以质论价和以质取胜的观念和机制。如将产品中聚合性杂质水平、含水量和结晶形态等科学数据作为注射用头孢类药物定价与中标的基本依据,就有利于药品的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药品的质量。以客观指标作为药品定价和中标的依据,也需要相应专业素质的专家队伍。还应考虑为解决药品定价和招标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建立相关的监督与仲裁机构。不同地域招标可能出现明显的价格差异,国家有关部门也有必要进行价格的平衡与协调。必要时还可考虑进行跨地区及至全国的联合药品招标。如果药品招标在降低了药价的同时,也降低了药品质量,有时会得不偿失。

◆留言时间:2006-11-21

高高  标题:若干问题  
1)招标范围过大:招标最终是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因此应该把企业作为贯彻招标法的主体。现在的体制中,政府不仅管纯政府投资项目,而且很多企业项目也被强制要求进入政府管制的框架里,各类政府审核手续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负担,同时降低了企业决策的效率。评标专家不是进行程序审查,而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变相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各级政府以及政府中各职能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
回复内容----------------
感谢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支持!
◆留言时间: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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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36 |只看该作者
李栋  标题:工作建议  
为健全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现象,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建议:
(一)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协调沟通机制。
一是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二是确定各部门联络员,增进部门之间日常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
(二)研究制订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难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和建设部门的有关意见,现将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附后,供可行性研究。
(三)健全相关立法完善市场机制。
针对现有招投标操作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抓紧修订相关具体法规、细则,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投标人数限制、设定最高投标价格等,从机制上加大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和难度,有效减少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
(四)组建资深专家委员会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各方主体在参与有形建筑市场时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应尽快建立资深专家委员会,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加强评审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权威认定,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五)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六)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一是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利用个人相关资质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及时限制或取缔相关资质,并视情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二是对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相关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限制或停止该企业在杭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是对于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实行免责制。四是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于被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一律公开曝光,以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串通投标违规行为具体认定条件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格的。

2、总报价相近,其中多项报价雷同或成比例增减的。

3、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4、总报价相近,其中多项报价乱调乱压,没有合理解释的。

5、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错误雷同或标书编制质量低下、随意应付,明显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入围后无故退出、开标时迟到、不送达标书或不带开标委托书、身份证等的。

7、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主动承认标书中的重大偏差或称低于成本价报价要求废标的。

8、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单位的标书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专业人员编制的。

9、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之间相互持股或存在隶属关系的。

10、给他人违规挂靠参与投标的。

具体表现为:一是使用个人的资金交投标保证金;二是企业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三是企业除留下管理费外,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四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或未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1、招标人与投标人同体或相互持股、存在隶属关系的。

2、招标人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情况告知某一投标人的。

3、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人为放大工程量或故意缺、漏项,并将情况告知投标人的。

4、中介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故意造成某些投标单位编制标书错误导致废标的。
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为某一投标人度身定制条款,在评审过程中评分显失公正或刻意引导专家评审的。
6、招标人不合理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三)其他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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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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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1:03:59 |只看该作者
曹先生  标题: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  
立法应该建筑主体各方考虑,不应只考虑招标人节约多少,就忽略投标人行业应得的利益.也应该考虑建设行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一促进行业发展.
1.范围和规模标准.一般以500万以下为标准不用公开招标可以邀请.500万以上公开招标.
2.应该统一招标程序,不能这一地方一个程序那一地方又一个程序.投标人应该有权选择投标公司,你串标你自己负责.法律过细对守法的人又不公平.标底不能下浮超过预算利润额.因为国家对企业管理中一般不允许长期亏损.不利于行业发展.造价管理要对应有法律要求.对于投标人不应该收有关费用,因为对于招标人来说是为他争取利益.
3.对于虚假招标及投标人串标行为属于商业犯罪行为,由法律追究.招标和投标结果通过公示就可以.
4.同上
5.需要总承包,就不能联合体.
6.两阶段投标分开的时间要明确.
7.电子招标要公开
8.要负上法律责任
9.履约结果要公示
10.投标违规要公示,暂停投标相应时间.
11.通过行业协会作用,规范时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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