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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泪见彩虹 关注 于 2013-06-10 09:08 发表
数目惊人啊
3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09 发表
4000多万是否是受贿的钱,并非是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而是我们对贿赂的手段如何确认的问题.没有亲自收到钱就不属于受贿的说法,并不妥.从委托代理的关系来看,被告委托他人办事,他人代为开支的钱,应该由委托人来支付,其债权人是被告,而非代理人.这样的法律关系就确定了这笔钱的责任人是谁.在一个法制社会,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确认,是我们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必须要遵循的斤基本原则.由于代理人代理活动中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代理人承担.在没收违法款项的时候,也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来确定财产所有权和债务关系.辩护律师的说法似乎不合法.
4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15 发表
财产关系,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来分析认定.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各种代理关系,往往反映出了两个人的利益关联性.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推定被告人是知道国家法律的,所以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这是认定性质的基本依据.
5 楼: 珠江正言 关注 于 2013-06-10 09:17 发表
官富民穷
6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26 发表
情人替他办事,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代为支付钱财,应该属于贿赂,且属于共同犯罪.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遏制贿赂犯罪.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金钱数额的,以已经支付的金额来认定.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被告应该知道,而放任了记过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依然构成犯罪.
7 楼: 汪华斌 关注 于 2013-06-10 09:27 发表
咋腐败分子竟然如此得人心呢?
-----从我老家乡镇干部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态度而产生的思考!
汪华斌
在家乡的一次酒席的桌上,我谈起了刘志军的事;谁知竟然招惹得旁边桌的一位镇书记的不满,他说‘刘志军还为家乡做了看得到的贡献,你的贡献呢’?我也很恼火,说我为家乡引进国内外的生态项目有三十多个;是你们这些人不配合而没有成功呀。过后我依然想不通,为何家乡这么多人对刘志军念念不忘。回武汉后遇到武昌车站的一位朋友,我就谈起了此事;她说我不知道,我们家乡的路也是刘志军批钱修的;所以刘志军在位时,家乡的大小领导是排队进京送礼;因而你肯定说到了别人的痛处,所以才遭到不满。
这位朋友说,不仅我的家乡,就是湖北省也得了刘志军的不少好处;所以湖北省至今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人多了去,起码领导干部是感谢刘志军的。她说铁路职工收入的两极分化就是刘志军的杰作,因而铁路系统的副处级以上的干部是忘不了刘志军的;因为刘志军实现了领导干部们每年收入倍增的目标。因为在刘志军上台前铁路系统的基层职工与干部之间收入差距不大,而在他下台后却是收入差距巨大;因为他所作的贡献只对领导干部,而对基层员工收入在多次收入改革中都未得到改善。
是啊!在刘志军时代,我们见到铁路干部的收入之高令人咋舌;为了保证官员的利益,当时的刘志军还为所有的铁路局局长都在北京置备了一套房子;这些房子大都位于南二环北京西站和六里桥之间的区段,户型很大。“后来刘志军倒台后,廉政建设搞起来;有些房子被退回去了”。而一般铁路职工的水平,仍然停留在月薪两三千的水平。“说刘志军当政时期铁路职工工资一点没涨那是夸张了,但涨的幅度实在是太少了”;一位跟刘志军共事多年的铁道部退休官员称。
我现在才知道,刘志军所搞的这套实际是改革开放后的共性;那就是如何快速使少数人先富起来。由于没有确定什么样的少数人,所以领导者就定义为‘干部是应该先富起来’的‘少数人’;于是我们社会的改革别的没有规律,而领导干部先富起来却是普遍现象。如我单位当时就是如此,先是将下岗人员的工资总额加到领导干部身上;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收入一下子从职工中脱颖而出。如我单位负责人因为是从实习生中一步登天的领导,所以工资很低;当时还不到我工资的一半。就因为别人下岗而将工资加到他的身上,于是工资一下子超过了我;再后来是领导干部们实行年薪制,结果又一步到了年收入百万的行列。而老百姓呢,最高的还是只有每月3000多元的工资;至于企业内部的退休干部,每月最高的当时只有1200元;而下岗人员还糟糕,他们从下岗之初的每月480元生活费递减到三年后为零;从而真正实现了我们社会的收入差距拉开,这就是我们社会两极分化的过程;也是很多腐败分子竟然那么得人心的原因,因为腐败分子吃肉;那么所有的官员都有汤喝,所以很多腐败分子被查处,实际单位内部的官员并不愿意;这也是直到今天竟然还有这么多的人对刘志军念念不忘的原因,因为他们全部是既得利益者。
我明白了为什么现在反腐败这么难,因为根本没有官员愿意反腐败;当单位负责人是腐败分子时,这单位的大小官员都会是既得利益者。如当年我单位有个120万元的一个项目,实际自己购买设备而自己安装;最高费用也就是二十万元左右。然而我单位负责人亲自出马立的项目,最后项目经费是120万元;可最后实施竟然还是自己安装,项目单位也只是送来了一套设备而已。由于当时的我相当正统,所以项目单位邀请我去香港游玩都拒绝;并向上反应了这个项目报价有问题的情况。再后来听知情人说我单位负责人拿了二十万的回扣,就更加气愤而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谁知上级纪委派人来调查,竟然说单位负责人将五万元存入单位的小金库;同时还给上级单位小金库贡献了五万,所以私拿回扣的举报不确切。正因为这次举报,最后是上级领导与本单位共同要将我下岗;因为我妨碍了很多人发财。所以当时清正廉洁的我竟然只有下岗的命运,而经济不清的负责人竟然得到快速提拔。
为什么腐败分子还得人心,这看来依然还是中国特色;因为我们是全民资源的社会,腐败分子实际是利用全民资源来实现少数人的腐败;结果这些共同腐败的人全部成为了最先富起来的人,这就是致富后而对腐败分子念念不忘的人。正因为有这个特色,所以腐败分子在位时全部是最有人缘的人;从而造就我们社会竟然腐败分子是带着廉政标兵的帽子而被查处的,这也是我们直到今天反腐败都很难的原因。腐败得人心,而清廉却失人心;这反常的社会现象还真的叫我看不懂。
8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29 发表
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合法.
9 楼: 曾夫 关注 于 2013-06-10 09:31 发表
如属实,确实惊心啊!
10 楼: 深山客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32 发表
请人替他办事,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代为支付钱财,应该属于贿赂,且属于共同犯罪.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遏制贿赂犯罪.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金钱数额的,以已经支付的金额来认定.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被告应该知道,而放任了罪过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依然构成犯罪.明知请人办事要花钱而没有给对方钱的,有间接索贿的嫌疑,应该从重判处.
11 楼: nhdfki7 关注 于 2013-06-10 09:39 发表
坚决反对贪污腐败
12 楼: 大将风度 关注 于 2013-06-10 09:46 发表
难道这就是宇宙真理的代表?
13 楼: 大将风度 关注 于 2013-06-10 09:46 发表
真不知道天下还有羞耻二字.
14 楼: 王屋山人! 关注 于 2013-06-10 09:48 发表
没有最多,只有更多,发展经济到成了发展贪腐经济。国人共同的悲哀,这样的人不杀,对这个 社会,以后还能期望什么?某些人,出卖自己的良智,为这些贪官们说情,这是漠视百姓的利益被贪官们吞食,也是他们良心被贪官们吞食。假如这个社会还有公平良序,那么他就该 去他要去的地方?
15 楼: 老肥牛! 关注 于 2013-06-10 10:03 发表
“公示财产”了,终于!
帖子附图:
16 楼: 燚龙焱日月刀 关注 于 2013-06-10 10:09 发表
如何快速使少数人先富起来。
17 楼: 知心老友 关注 于 2013-06-10 10:19 发表
从刘志军这个人的“公示财产”,看到“公示财产”真难啊 !...
18 楼: whez 关注 于 2013-06-10 10:39 发表
回复3楼深山客人 的帖子辩护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你说是代理关系,有委托书吗?所有权没有转移就不能算刘收的钱。
19 楼: whez 关注 于 2013-06-10 10:42 发表
4900万的定性,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合法的。
20 楼: 梦中见1 关注 于 2013-06-10 10:43 发表
贪了几十年才抓.当了几十年凊官,才这几天当贪官,年年升官,他上司是放长线吊大鱼,那个鱼翁和生吃的不比他少,安然无羔
保存时间:2013/6/10
原标题:都是天文数字!涉刘志军案的374套房产及逾8亿元人民币被追缴_发展论坛_新华社区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12154358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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