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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供应商行为优化与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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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13:25: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职业道德水准,规范供应商行为,是当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建设

  没有信用,就没有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有的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随意变更产品配置;有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于价格或供货时间等问题擅自撤销合同,放弃中标资格;有的中标后不履行承诺,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等等。因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定要以诚实守信为根本准则,认真兑现承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为采购人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赢得良好的信誉,也使企业得到长远的效益和发展。

  二、 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管理制度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当前要抓紧建立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商业信誉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方面。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通过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制度,对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供应商存在的不按时供货、不履行服务承诺、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实,便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中,降低其信誉等级,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 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资质、评分标准及办法、合同文本以及定标标准等,基本上都是由采购人决定的。由于采购人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信息不对称、采购行为不规范等原因,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有时明知采购人行为违法,但为了在将来的采购活动中得到中标机会,避免受到打击报复,供应商往往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救济机制,重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抑制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 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除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外,还要重点加强对供应商行贿行为的综合治理和严厉打击。

  五、 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提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一次将政府采购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政策手段提出,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已经由过去节约资金的单一经济目标,转变为与国家未来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复合型政策目标,今后的政府采购将会更多地关注对本国企业和自主创新的扶持以及环境、能源等政策功能的发挥。企业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扎扎实实做好产品和服务,这是企业保持和提高竞争力的根本所在。采购人也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意识和自觉性,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积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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