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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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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的保姆被判10年,量刑合适吗?【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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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18:04 |只看该作者
穷人的悲哀,辛辛苦苦熬到头却等不到饭前,又想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铤而走险;
人性的丑陋,用得起几万的手机,却拖欠人家一两千块的血汗钱,无耻至极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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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35:53 |只看该作者
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凤凰网 2012年07月02日 00:3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郭俊华)记者今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获悉,备受关注的“保姆盗窃手机案”已被郑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2年7月1日送达被告人张某某。

郑州中院赵永纯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1)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2)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3)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以上问题,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7/02/15698159_0.shtml

最热评论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2012/07/02 01:43凤凰网四川省遂宁市网友:手机用户
在公仆或先富裕的家庭做保姆是高危工作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黑龙江省网友:zhaoyangha
媒体不关注就判10年了。媒体一关注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可笑的中国!

发表日期:2012/07/02 05:45凤凰网天津市网友:酷显烈
丑闻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1凤凰网贵州省网友:半瓶两锅头
中国的文盲法院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广东省珠海市网友:sc3669
应该追究枉法者的渎职罪!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5凤凰网江苏省南京市网友:amaya
人家当官的强奸罪只判了七年,这屌民们的命不值钱啊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福建省漳州市网友:chenbinghua111
法盲当法官就是爱戏弄社会、戏弄全国人民的智商。雇主欠薪怎不处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上海市网友:ssh1007
瞎判!这样的法官估计有问题,难免老百姓会有猜疑或说法!没事找事,又一个愚蠢的家伙!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3凤凰网安徽省六安市网友:丁周德
为什么不讨论被告者为什么要“偷”手机?为什么不追究欠薪者的责任?!真是机械手在依法判决!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5凤凰网浙江省网友:zJQZNJG
保姆偷手机,当官的偷人判几年?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5凤凰网广东省网友:changdesuccess
偷手机获刑10年,少女被强奸只获刑7年。就是说少女的贞操还不如一个手机呢!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1凤凰网江苏省苏州市网友:rdjgxb
这样的法官最好还是下岗比较好。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北京市网友:ztszbq
昏庸的法官必须开除,不然害人不浅。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4凤凰网安徽省淮南市网友:tangang
[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继续关注。给可怜的保姆以申辩的机会,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能给大家以有力的法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9凤凰网河南省郑州市网友:gpzyzy
强烈要求无罪释放保姆!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3凤凰网安徽省淮南市网友:zhangchuany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中国好像还处在几千年前的社会

发表日期:2012/07/02 06:18凤凰网浙江省杭州市网友:hnshnsh0362
原帖:2012-07-02 06:07    凤凰网安徽省合肥市网友  
撇开法院判的对错,这又是一4起舆论影响司法的事件。
百姓陪审团的效果,建议实行陪审团缺席,让广大民众有发言权。现在的法官机械判案实在不公平公正
发表日期:2012/07/02 06:03凤凰网上海市杨浦区网友:疏狂浪子
没有媒体的披露,断不会重审;若不重审,不知媒体是否会跟踪报道?跟踪报道,仍不重审,图奈何?

发表日期:2012/07/02 06:26凤凰网贵州省贵阳市网友:erkk
拖欠工资应该判死刑

发表日期:2012/07/02 06:34凤凰网河南省郑州市网友:西岭雪山川
使用六万的手机,绝对有背景,建议查查法官和检察官,一定和户主有私通。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郑州“保姆偷手机被判10年案”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docName=%E9%83%91%E5%B7%9E%E2%80%9C%E4%BF%9D%E5%A7%86%E5%81%B7%E6%89%8B%E6%9C%BA%E8%A2%AB%E5%88%A410%E5%B9%B4%E6%A1%88%E2%80%9D%E6%92%A4%E9%94%80%E5%8E%9F%E5%88%A4%20%E5%8F%91%E5%9B%9E%E9%87%8D%E5%AE%A1&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society%2F1%2Fdetail_2012_07%2F02%2F15698159_0.shtml&skey=8bca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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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39:14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 国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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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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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1:12:12 |只看该作者
本人在微博上对本案做了法律上的分析,我的分析结论是保姆无罪,其拿手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微博上粉我就可以看到。微博账号是http://weibo.com/sidney16。1、 中级法院指出的两大问题,仍然是作为刑事案件的前提下的认识,没有从本案的法律关系来分析本案的根本性质问题: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问题,此问题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许改变本案的性质会涉及的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法院是否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有罪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刑期或者免刑?2、这个本不是刑事案件,而是一个刑事错案。本案依法在民法的范围内就可以解决,动用刑事追诉是滥用错用了权力,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3、错案,大错案!这是民法上典型的“留置”,作为保姆,她因为工作关系而占有手机,当自己工钱遭到拖欠时,有权留置占有的物品来抵偿工钱。这是保姆的合法权利,本应该被合法保护,现在竟然被判刑了!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应该多多学习民法!不可一错再错。4、《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此案无疑适用《物权法》的留置权的规定,这是本案保姆依照物权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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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56:58 |只看该作者
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

凤凰网 20120701 02:43 来源:新京报 作者:袁伊文

据媒体报道,农村妇女张芸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她一气之下将雇主的一部手机藏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没想到这部手机居然是价值6万多元的天价手机,据此,郑州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芸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引发热议。

盗窃他人财物,理当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量刑适当的问题。

依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10年以上徒刑。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张盗窃手机价值6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张的盗窃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处以10年重刑。这种貌似在法条上斗榫合缝的判决,果然公正吗?

首先,是手机的估价问题,也就是这起盗窃案的案值。涉案的Vertu手机虽然是高端机型,但电子产品的折旧很快,目前这部手机还值那么多钱吗?

其次,法律的严谨,不等同于冷漠、机械,更不是说法律应背离世事人情。张芸在雇主一个多月没发工资的情况下,错误地想到了偷雇主一部手机补偿自己,这种盗窃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也较小。这种盗窃跟惯偷入室盗窃、公共汽车上的扒手明显不是一回事,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而且,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在她的印象中手机只是一两千块的东西,与拖欠她的44天的工资基本相当,包括笔者在内有多少人之前知道一款手机能价值数万元?反过来说,张只是用不正确的手法,要回与自己工资相当的财物,如果知道那部手机价值几万,可能不会下手。本案属刑法理论所谓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张的处罚因依据其偷手机时的主观认识——她的犯罪故意只及于她以为的那个值一两千块的手机

正义不是僵硬的,所以还有校正的正义,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有限的法条无法涵盖形形色色的现实案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前,许霆ATM案就适用了这一原则法内施恩。这才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得中,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所谓正义,无非是给予一个人应得的赏罚。保姆偷窃雇主,显然违法,应予惩罚;但雇主拖欠工资在前,而天价手机也明显超出了一个保姆的认知范围,这些因素应体现在判决的权衡中。正义,绝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_评论频道_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2_07/01/15687576_0.shtml

最热评论最新评论

发表日期:2012/07/01 09:43凤凰网山东省淄博市网友:断翅的战隼
你以为法官不知道你说的这些道理,如果他不知道又怎么做上法官的?既然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判决?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草贱人命已经成为法律的常态,特别是草奸无权无势的群体,因为在目前的社会意识中,一切都是向钱看,金钱是第一

推荐 [754]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05凤凰网安徽省宿州市网友:刘丰耳
法官在弱势群体面前表现出来的虚伪公正执法。

推荐 [442]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09:55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寂梅
能用6万元手机的雇主,几千元工钱却还赖,法院、社保处罚它没?

推荐 [430]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44凤凰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网友:wfluckdog
执法部门不就是有钱人的狗吗?
它知道什么叫正义?

推荐 [394]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1:52凤凰网湖南省网友:大牛看世界
雇主的无德,保姆的无知,法官的无耻,成就了中国社会所谓的公平公证的法案。

推荐 [319]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2:24凤凰网湖南省网友:何军强
1 原帖:2012-07-01 11:46    凤凰网浙江省宁波市网友 zpf68
我认为法官判得好,判决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者,警示后来者。这样才会减少犯罪,社会冶安才会根本好转。
说这样的话,会断子绝孙的。

推荐 [238]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49凤凰网河南省驻马店市网友:wljsyq
支持!这种案件秉公而断,贪腐案件灵活以判,结果和贪腐过亿的人结局相似,国人情何以堪!

推荐 [232]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09:35凤凰网河北省唐山市网友:yclzlsj
雇主是谁?人肉之!!!

推荐 [210]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09:52凤凰网江苏省宿迁市网友:好学好习
特权阶层肆意蒙骗欺压普通民众,罪该万死。

推荐 [167]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2:23凤凰网上海市网友:cls
正义不是机械的,但法律是机械的。没有法定的从宽条件,法院要从宽也难。问题是刑法修正后恶意欠薪已可入罪,雇主的行为当属恶意欠薪,欠薪的数额虽然不大,但后果严重(令受害者锒铛入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推荐 [147]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09:34凤凰网福建省莆田市网友:caichangyun48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界现在是越来越机械,越来越愚蠢。照抄西方法条只能把中国人原有的价值观击得粉碎。

推荐 [143]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1:40凤凰网广西玉林市网友:wuyuder
这个法官是个猪!

推荐 [134]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09凤凰网安徽省六安市网友:丁周德
讲得好!也应该追究拖欠工资者的欠薪和道德责任!

推荐 [123]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1:00凤凰网浙江省嘉兴市网友:三鹿受害者
以后对于恶意欠薪者最好的办法是一刀两断!
即使被抓住也不会那么亏!!!!!!!

推荐 [103]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50凤凰网四川省攀枝花市网友:醉里看花花非花
1 原帖:2012-07-01 09:34    凤凰网福建省莆田市网友 caichangyun48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界现在是越来越机械,越来越愚蠢。照抄西方法条只能把中国人原有的价值观击得粉碎。
就算是西方也不会这样判。

推荐 [83]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0:00凤凰网浙江省杭州市网友:箴言是真
司法病态谁来医

推荐 [73]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2:22凤凰网湖南省网友:何军强
法官也知道,但保姆没有一点金钱可送,那法官不会把她重判?要知道一切都是向钱看的。

推荐 [75]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2:32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tiger1974121
法院是为有钱人开的。

推荐 [65]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2:18凤凰网重庆市网友:江诺源恒三林
这个法官太死板,不知有多少冤假错案在他手中发生。我认为那个雇主拖欠民工的钱才该判刑。

推荐 [59] | 回复 | 复制 发表日期:2012/07/01 15:39凤凰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南明凝火
如果轻判那后果不是纵容保姆当小偷吗 刑法上就是这么判的 只能怪保姆运气不好 手机的价值是她意料之外的 但这不能作为减刑依据 难道要是知道手机值6万元 保姆就该偷别的了吗? 这就像一些罪犯有害人的动机 准备是想把被害人弄个半死 可没想到要了被害人的命 难道我们就因为罪犯本意不是致命的 是罪犯达到他意图过程中的失手了就该轻判吗?这会是个什么道理?大家站在穷人的立场上 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大多数人都是穷人 但人穷不能耍无赖 人穷要有骨气 要是真欠了工资 是可以找人或媒体理论的 因为拖欠工资这不是动歪念的理由

保存时间:2012/7/2
原标题:袁伊文:保姆偷手机案 正义不是机械的
http://comment.ifeng.com/view.php?docName=%E8%A2%81%E4%BC%8A%E6%96%87%EF%BC%9A%E4%BF%9D%E5%A7%86%E5%81%B7%E6%89%8B%E6%9C%BA%E6%A1%88%20%E6%AD%A3%E4%B9%89%E4%B8%8D%E6%98%AF%E6%9C%BA%E6%A2%B0%E7%9A%84&docUrl=http%3A%2F%2Fnews.ifeng.com%2Fopinion%2Fsociety%2Fdetail_2012_07%2F01%2F15687576_0.shtml&skey=22ed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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