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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为何会变成“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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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7:0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很多地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实行了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改变了二个牌子、一套班子的现状,有的地方分工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相互牵制,有效也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和规范。

    笔者从省级政府采购座谈会上了解到,有相当多的地方在具体实施活动中,由于过去管采一家时间较长和其他原因,采购监督机构在行使监督管理时往往越位,由监管变成“直管”。主要表现一些具体的管理和操作存在越位。

    一是在采购方式的审批及其变更审批上的越位。本应该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和变更审批的项目,有的监督部门为了迎合采购单位与人际关系的需要等种种原因而自行审批,对于正常的重新招标在不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进行,现行一些监管机构却存在强行审核和报批或直接干预的现象;

    二是开标前在专家抽取和决定上的越位。采购监督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对于使用时应该在监督机构下,由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取,而一些地方的监督机构仍有自己抽取、自己通知、自行会见的一手包办现象;

    三是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越位。主要的三个过程中,现场监督主要是监督政府采购开标现场的公开性、公平性,程序的合法性,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致性等内容,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越位主要表现在评标过程中,一些监管人员有直接干预评标的倾向,在评审现场凌驾于组织机构——采购中心之上,私下活动于评委之间,而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其他监督人又不便于指出,造成评标现场混乱。在定标和确定供应商疑问中不是监督,而是直接发言,参于决策,一定程度地影响采购单位对入围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四是在档案备案上的越位。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备案中,一些属于法律允许和规定由采购中心备案的招标资料,如供应商事前资格预审的记录,监管单位只是按规定应备案事前预审资格的条件,实际中,却被全面备案。形成一项招标,二份备案材料。

    五是供应商质疑处理上的越位。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的正常质疑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的规定,供应商的合理质疑在得到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和程序答复后,如果供应商认为回复满意的,质疑结束,如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投诉。有的监管机构提前介入,在质疑期间,对于质疑的事项监管也要进行“同堂会审”。

    以上主要表现和其他因素造成管采双方人为矛盾和采购方之间的不协调,使得政府采购工作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现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监督。《政府采购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已经明确指出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职责。因此,对于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各项采购事项。监管部门要依据现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使代理机构按出台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监管机构有权检查办法和规定的执行情况,但不应干预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和操作。避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评标、定标中难以操作,引起混乱。使监管的职责和内容在制定的办法、措施、制度上体现出来,形成制度规定操作,按章程办事。

    2、理顺管采关系、建立牵制制度。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在依据政策、法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对当地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管程序和规定,从对工作有益的情况下在监督中进行指导、指导中进行监督,重点做好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程序操作,组织好各项采购活动,主动接受部门、社会监督,从而建立有效依据政策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方式,彻底改变“监管就是直管,被管就是听从”的观念和做法。在理顺关系的同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牵制制度,如规定开标评标监管机构与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突发事件和一般事项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有效地规范监督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行为。

    3、摆正各自位置、加强协作交流。在职责明确、关系理顺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都要依据自身的职能,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除程序有误、操作违规等现场有明显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的问题可以直接制止外,对开标和评标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与代理机构进行磋商、交流,尽量避免在开标中直接“叫停”,或当场直接提出不同意见,或在评标中直接与评委接触、讨论,或直接取代了招标组织者(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现象发生。代理机构(操作者)在监管下按规定按程序执行,对于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征求监督机构的意见后协调处理。因为政府采购有些地方还处在探索之中,双方应在法律和制度下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无章可循的事件建立一种工作处理机制,以协调协作态度的处理事件,不能推诿也不能强行办理。同时,双方都要加强自身监督,规范自身行为,不为个人利益所左右,使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作。

    4、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氛围。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不仅是一项监督工作,更重要也是一项服务工作。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的要求,把服务意识贯穿于工作始终。监管机构在认真听取采购单位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意见,尽量考虑采购单位的特殊要求,认真听取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服务对象的工作意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减化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对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使采购单位的采购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代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及时沟通工作的情况,主动征求各部门对采购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反馈,以优良的服务赢得采购单位的信任和支持。双方在服好务的基础上要提高办事效率,把把先进的各种技术引入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中,形成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从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办法、操作程序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信息化管理,真正做到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为各部门提供优质、低价、便捷、满意的服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李坤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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