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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遏制工程建设腐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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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0:2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凤凰网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原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
  
  《关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蔓延的建议》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之势,贿赂案件涉案金额日益增大,大案所占比重较大。一些施工单位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行贿预算”、“受贿协议”等现象的出现,说明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有由“潜规则”发展成为“明规则”之势,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蔓延的主要问题
  
  1.对权力缺乏制度约束,“一把手”涉案增多。由于单位或部门“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且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往往手握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等大权,是左右工程项目安排、工程款结算的关键人物,成为建筑商、包工头们争相拉拢的对象,由此引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一把手”犯罪现象突出。江西省检察机关2007年至2010年7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00人中,担任发案单位“一把手”或实际上是“一把手”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ll8人,占案件总数的l4.75%。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规范、漏洞较多。一是现有法律法规滞后等因素导致监督查处面临困境。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难处罚。另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成本之间形成较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违反招投标行为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这与中标后可能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微乎其微。二是随着形势变化,招投标中的腐败方式不断变化翻新,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内外勾结围标串标现象突出,投标人、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腐败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操纵招投标,形成严密的腐败利益链。案件中的“相互勾结”环环相扣,分别表现为:投标人通过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暗箱操作串通投标;中介机构与投标人操纵招投标行为;行业管理部门与投标人共同违规操纵招投标;问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相关部门操控招投标等等。围标、串标等问题已成为招投标领域公开的秘密和最大的“潜规则”。 又如在围标、串标外,还不断衍生出了诸多操纵招投标的方式:招标方通过“量身定做”设置门槛方式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投标标准,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再通过直接“邀标”方式定标;将招标工程沦为“钓鱼工程”,投标方先通过很低的价格竞标成功,再通过贿赂等手段通过招标方变更设计方案或追加工程量,从而达到谋利目的。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涉及的腐败行为以越来越隐蔽的方式蔓延,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几乎到了无标不围,无标不串的程度,致使当前大多数的招投标项目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围标、串标问题。
  
  二、遏制工程领域腐败蔓延的建议
  
  1、转变领导方式,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衡。如可探索实施“一把手”5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将人事、建设工程、财务、物资采购、执法工作分配给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对于这些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按照副职领导决定、报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和相应的权限进行操作。通过领导方式的转变,强化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制衡,避免“一言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出现。
  
  2、源头防腐,标本兼治,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
  
  一是立法机关定期对《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加强制度和程序设计,减少漏洞。如规范招投标代理管理、招投标市场审查,明确执法主体,细化、量化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建立统一的网上报名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建立各省统一的专家评委库,扩大抽签评标的范围,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无资质建设队伍的挂靠现象进行清理,制止有资质公司买卖资质的行为;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监管新模式。
  
  二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交易四大交易要从原主管部门真正分离出来,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的有效剥离。
  
  三是切实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形成市场内招投标各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场外民主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是检察机关、建设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取消或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机会。同时,还可通过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代建制”,用科学、高效、规范的管理方式来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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