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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要“层层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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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0 08:4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是判定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最为关键的标准,换言之,投标供应商只有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如: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作出无条件响应,才具备进入评标程序进而中标的可能性,对此,任何一个有诚意的供应商均心知肚明。为了将公平进行到底,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协商谈判,就意味着招标结果一经确定,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报价等内容不能再作变卦。

  某备受供应商关注和有关各方牵挂的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采购概算680万元,经过公开招标终于“尘埃落定”,国内一知名的信息系统集成商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615万元的报价一举问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这样的招标结果非常满意。中标的同时也奏响了有碍公平的不和谐音符,就是这个原本以为很顺利的项目却颇费周折,“付款方式”是在招标前后最受关注和争执的焦点。

  采购人在招标前的“坚持”。此招标项目尽管金额较大,但实际响应的供应商并不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仅有5家,主要原因是付款方式苛刻,很多原本抱有浓厚兴趣的供应商在了解付款方式后退避三舍。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为:所有设备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首付合同总价款的50%,;安装调试成功、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无重大质量问题,余款待三年质保期满付清。采购人讲,设置这样的付款方式,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工程质量。

  采购人在招标后的“放弃”。采购人代表经过对中标供应商的一番“实地考察”,很快与供应商议定了合同,期间也曾向代理机构询问付款方式能否改动,代理机构答复不能,合同双方将已签字盖章的合同拿到代理机构要求见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上明确有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有很大出入,合同上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定后,甲方先向乙方预付工程总价款的30%,乙方货到现场并经验收合格,再支付总价的20%,工程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验收再付总价的4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1年内付清。采购人讲,这样的付款方式目的是为了节约资金,供应商同意合同总价降10万元。代理机构说付款方式是影响报价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时确定的付款方式若与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不一致有失公平、公正,拒绝见证。

  一、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不容更改

  采购人具体经办此项招标事务的人员称:我们也是为了单位利益考虑,省点钱,如果按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签合同,采购人亏了。乍一看,似乎是省了不少钱,但是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付款方式明显不同,供应商在同意降价的同时,变动后的付款方式更有利于供应商,预付款、付款周期由三年缩短为一年、前期付款比例加大等,供应商减轻的资金占用成本又何止区区10万元,采购人将应在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款项在一年全部付清,后两年的质量保证又该如何保证?

  殊不知,原定的付款方式就是采购人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现在招标结果确定了,再对付款方式协商更改,不但是对其它未中标供应商的极大不公平,而且直接有损于采购人自身利益,只不过是事发后的“托词”而已。

  设备配置、付款方式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是不能再协商谈判的。此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部分第七十一和七十七条明的规定,是对其它未中标供应商的极大不公平,是对严肃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藐视,等于否定了前期的招标工作成果,是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当事人自身极大的不负责任,一方面会损害采购人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经办人员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供应商同样会受到严厉惩处,被列入可怕的黑名单。  

 维护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一致性,并不是说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不得作出更改或补充,因为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有关内容不一定很周全,另外由于一些始料未及的因素,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调整或变更事项,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同样可以调整或变更,但是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调整或变更,二是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能作出调整或变更,而不能在合同签订阶段再对招标确定下来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谈判。

  对需要调整或变更的事项应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坚持公开操作,依次经过代理机构审核、公证机构鉴证、财政备案等程序,而不能采取口头约定或君子协定方法处理,对需要追加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并不得改变合同其他条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要层层把关

  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一致至关重要,而要确保一致,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各阶段实施严密监控,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机构、公证机构、监管机构要合力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务。

  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绝不能作改动,所签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性,采购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畏法守法,尊重依法产生的招标结果,尊重而不要挟供应商,供应商不得有投机心理,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得再对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谈判,采购人负责招标事务的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签订的人员必须分开,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在法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兑现投标文件作出的报价、质量、服务等一系列承诺。

  集中采购机构等代理机构要负责对本机构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合同审核,同样要注意的是负责招标事务的人员必须与负责合同审核的人员分开,建立严密的层层审核和责任约束制度,发现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纠正,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政府采购合同试行公证机构鉴证制度,公证机构在鉴证时要弄清情况,认真核对,慎重鉴证。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地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监管机构要把合同备案作为审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一致的最后一道关口,如发现不一致的,应责令当事人及时纠正,重签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供应商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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