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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废标条款设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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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21:2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要做个办公大楼物业招标(第一次已招过,几年后进行第二次招标)的项目,为了控制低价(服务行业价格越低这个服务肯定不能到位),业主提出在废标条款中加一条“为了确保物业各子项的正常运行,投标报价如低于第一次中标价的为无效标”,请问,这样子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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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23 09:20:20 |只看该作者
当然不可以!
服务费招标价格评审一般是占10%-30%,为了不进行而已低价竞标,可以设定价格评审权重为10%,这样低价就没什么优势。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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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1-5-23 11:01:21 |只看该作者
没听说过,第一次的中标价是否是业内合理最低价?谁能说明它是呢?
不过,最近几年最低工人工资各市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如果前几年的中标价利润有限,的确今年报价会上来,人员工资在物业项目报价上占比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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