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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再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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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1:3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有无穷的生命力,并被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所推崇,在于其具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使整个采购过程在众多的监督之下,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行为监督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这种基本的监督体系框架下,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对政府采购活动行使再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只是对过程的监督,而缺乏真正的专业性的再监督。因此,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体系,必须建立和完善再监督机制。
  再监督的主体和客体
  政府采购的再监督是指专业性的组织从合法性、程序性、规范性和专业性的角度,对已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或对有争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使其达到预期目标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再监督首先是一种专业性的特殊的监督行为,它并非是对每一个政府采购活动都进行监督,而是根据需要进行的,因此,其主体和客体是固定不变的,角色不可互换。
  政府采购再监督的主体是政府采购再监督委员会。其再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政府采购协会的会员组成,他们都是政府采购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该行业的专业人士,具有一定的专业代表性和权威性。
  政府采购再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活动本身,它不等同于政府采购监督客体中包含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组织者。所以,政府采购再监督的客体可以称得上是“对事不对人”。
  再监督的内容及职责
  政府采购再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活动本身,即对某一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益与效率情况进行再次监督,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公正、权威性地裁定。其主要内容及职责为:一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的再监督。二是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进行再监督。三是对质疑答复进行裁决。质疑的答复是否符合要求或令人满意,由谁来决定?最好的办法是由公正的第三方,即政府采购的再监督委员会来裁决。四是对投诉处理争议的判定。投诉处理决定由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公正、公平,也需要第三方来进行判定。五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再监督。在对采购对象的了解上,供应商占优势,而采购人处于劣势。一旦对供应商履约行为有争议,在进入司法程序前,由大家认可的再监督委员会进行判定,可减少成本、节省时间。
  虽然政府采购再监督的客体是“对事不对人”,但政府采购活动是由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参与的,所以再监督还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即对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再监督。
  再监督的组织
  既然政府采购再监督的主体为再监督委员会,那么这个再监督委员会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公正的、有代表性的、权威的组织。这个组织最佳的形式为自律性行业协会。
  行业组织或协会与政府职能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组织或协会来承担。行业组织或协会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自律性、权威性和双重赋权性等特点,它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监督的方式
  政府采购再监督的方式分为两种,即主动再监督和被动再监督。
  主动再监督就是对所进行的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抽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改进监管提出建议。主动再监督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协会的再监督委员会,对已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的建议和防范的措施等。
  被动再监督就是“不告不究”,是由有争议的双方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再监督委员会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裁决,或供争议双方参考,或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理的参考依据。
  再监督的程序
  政府采购再监督的程序主要为:第一步接受委托。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已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再监督。第二步开展再监督活动。第三步作出再监督结论。第四步提出相关建议。
  再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再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当与其有利害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作者单位: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武汉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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