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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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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27 18:39: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

  问网友们一个问题:有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如果开标前2日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怎么办?
  网友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赶紧发补充文件,对招标文件的重大错误进行澄清或修改呗!
  接着问:补充文件要包括哪些内容?
  还是毫不犹豫地回答:这还不简单嘛,一是关于重大错误的澄清或修改;二是关于开标时间的延迟,要符合距离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的规定。
  再问:这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这还不简单嘛,18号令第27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非常遗憾地告诉你:您这么做,违法了!
  很多网友可能会说:你没喝高吧?
  是的,我没喝高。您这么做,真的违法了。您要是不信,请您看看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财政部18号令,居然不允许您在开标前1-3日修正自己的错误。
  您要是去修正了,不延长开标时间的话,您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您要是延长开标时间的话,您违反了第二十八的规定!
  一句话:坚持自己的错误,不要去修改,要是去修改了,无论你怎么做,那可都是违法滴!

  在此,再一次向某某部门伟大的法律砖家们致以最最崇高的敬意!

相关链接:
1、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2   
2、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二):招标单位可以废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3

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三):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的裁判!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4
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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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2-27 19:10:47 |只看该作者
是这样的。
我遇到过类似情况,开标前1天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提出疑问,但已经无法更改了,只能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后,如果该供应商没中标则可以走质疑,投诉程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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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9:23:27 |只看该作者
制定法律的不是一个人做一个 部分,初稿通稿时候也没有认真去核实,前后不统一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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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9:58: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11-02-27 19:10发表的 :
是这样的。
我遇到过类似情况,开标前1天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提出疑问,但已经无法更改了,只能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后,如果该供应商没中标则可以走质疑,投诉程序。


  开标前发现的重大错误,居然还要让一大堆的人去走一套毫无意义的、明知道没有结果的程序,无辜浪费多少社会资源!这种规定简直让人无语!!
  真可谓是“劣法”的典型表现。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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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2-27 21:30:06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第27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没有什么不对的,重要的是在发现存在重大错误时,而又不能修改时应该停止招标活动,另一方面应对招标文件错误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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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2-28 08:37:19 |只看该作者
首先,赞赏楼主的认真态度和钻研精神!个人认为:
一、18号令中27条和28条说的是两件事
1、27条指的是招标采购单位主动修正招标文件的错误,28条说的是“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本人初看时也以为有问题,仔细琢磨后也算“明白”了。
2、从政府采购招标的程序看,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经过了市场调研、需求分析、专家咨询、技术论证、预算审批、专家审核、领导批准(甚至财政部门审批)的诸多过程,一般不会出现大的修改和问题。同时,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也是要求采购人、招标公司认真把好招标文件这一关。
2、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这是约束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的,有对潜在投标人利益维护和尊重的意思表示。提前三天告示“延迟开标”总比提前一天要好吧——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都是在开标前一天完成,这样,不会让投标人在无用功。
二、实践中的处理方法,这就要靠招标公司的理解和操作能力了。我们一般这样做(没出过问题):
1、18号令没有规定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和质疑的时间限制,从理论上讲,只要没有到投标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就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投标人很容易发现招标文件的问题),采购人和招标公司就得答复——达到修改招标文件的目的。
2、同样,遇到需要延迟开标的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类似方法处理。
个人一孔之见,愿闻高见。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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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1-3-1 19:16:51 |只看该作者
只能坐以待毙——招标单位自主废标,得到该令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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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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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3-1 21:21:16 |只看该作者
3天前可以修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后符合15天前时间限制的话,你又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了。

这2条其实和我们以前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类似: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但修改后影响投标人制作标时间的,应当同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这二条提供了二条渠道

1、招标人最迟可以在投标截止前3天修改招标文件;

2、必须保证投标人有15天的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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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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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3-2 11:08:44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对于招标人,主动发现和修改招标文件的错误应该在投标截止前3天,如果不能在此之前发现和完成对重大错误的修订,说明此次招标准备得未免太过草率了,如果勉强按原定计划开标评标,造成的负面影响势必远远超过了之前招、投标双方付出的成本。所以,尽管此类情况(在截标前1~2天)出现的几率不高,还是应该推迟开标的。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足以影响招标进程的澄清问题,同意5楼的看法。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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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3-11 15:34: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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