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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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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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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8:26:47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bidboy) 的帖子

那二者能统一吗?在招投标法中没有规定“废标”,但是依据其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都有关于“废标”的规定,这个“废标”其实可以说应该是《政府采购法》中的“无效投标”(《政府采购法》中有“废标”、“无效投标”、“中标无效”等词语)
立法能否将二者统一呢?今年国家立法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列入计划中,能不能在条例中实现二者的统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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