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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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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13:3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有几种操作:
1、先发布中标公告,如果7个工作日内有质疑,招标机构一般暂停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以保护采购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但对比上述第六十二条规定,就会发现有抵触。
2、不少地方就设计了“预公告”,待预公告没事,再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并发送中标通知书。但“预公告”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各位朋友,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碰到按第六十二条规定来质疑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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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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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9 14:20:29 |只看该作者

Re:中标通知书与公告的同时


质疑不影响公告的发布和通知书的发放,也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即使出现投诉也不一定要暂停采购活动,只有财政部门有作出“暂停采购活动”的决定的权力!!!

《20号令》对于采购活动的暂停有着非常明确的表述,“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出现质疑,公告发布、通知发放、合同签订乃至合同的履行一切均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即可,无需暂停!!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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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29 16:36:30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发中标公告,和解决质疑是两个程序,各自执行各自的程序。画蛇添足,反受其乱!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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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30 09:22:00 |只看该作者
二位版主说得对,按照18号令规定看,的确应各自各自执行各自的程序。
不过就上海的目前情况看,还是收到质疑就暂停发中标通知书。我想,采购中心等招标机构这么做,还是怕合同执行后,如果因质疑改变采购结果,又造成了损失,依法赔偿时将带来更多被动的缘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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