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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海口政府招投标管理条例公布 五措施防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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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0:23: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2月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2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标过程不规范、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遏制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并将投标人的业绩和诚信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投标人诚信成评标重要依据

  公开招标投标的目的主要是选择优质的承包商和选择最低或者合理的投资成本。因此,评标方法的选择对招标投标活动发挥重要的作用。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位或者合理低价位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为增加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规定在评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的投标人超过2个以上的,可以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中标候选人;为鼓励承包商创优争先,体现招标投标的择优原则,规定评标应当将投标人以往的工程质量、安全、科技进步等业绩以及诚信等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五措施防止违法确定中标人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者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将追责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对中标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未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擅自终止招标、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串通投标或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中标人违法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转让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

  《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和对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决定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违法收取费用的;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重复上位法和今后国家、省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后发生矛盾,条例也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

  来源:南海网 作者:杨振东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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