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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辽海:应当取消平级机关的平级审查机制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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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7:2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谷辽海:应当取消平级机关的平级审查机制




                2010-10-2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北京市辽海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


  在前不久落下帷幕的格力政府采购争议,曾经引发国内外诸多媒体的长时间报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格力政府采购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热点之一是下级机关是否有权力审查上级机关的处理决定,财政部门是否存在越级监管的问题。从有关文件的行文关系来看,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筹建工作办公室给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文件,均系请示报告。由此表明,虽然采购中心与采购人不属于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但按照中国法律和传统习惯,人们在行文方面还是遵守习惯做法。依照我国《组织法》的规定,采购中心是广州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法定监督机关是广州市财政局。可是,不同于以往质疑投诉案件的是,对于采购中心的质疑处理决定,随后受理和审查投诉的机关是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而非广州市财政局。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是没有权利审查或者改变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


  作为格力空调案件的主办律师——北京市辽海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就这一案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不同层级的主管机关基于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分析和处理同样争议事项的时候,会有不同的认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般而言,级别越高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其行政执法水平也越高,对同样问题的性质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分析。本次争议采购项目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执行的,是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而引发的争议。对采购中心同级监督部门不属于广州市下属的区财政局。可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正确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投诉部门;故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应当将投诉案件移送给广州市财政局处理,而不能再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越权进行监管;但也可以换一种解释,集中采购机构是属于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行为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与被代理人平级的机关是区财政局,如果不考虑政府集中采购机关的身份,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当然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在近期落幕的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谷辽海律师提出:应当取消平级机关的平级审查机制,确定由上级机关或更高级别的机关审查受伤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内容。他说,平级机关之间的平级审查机构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审查机制源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同级监督,也就是:被审查的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与审查机关财政部门享有同一级别,在同一位阶上的政府采购部门。这样的平级审查机制,并不能对政府采购部门所实施的采购自由裁量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而当采购部门违法滥用采购自由裁量权时,同级财政机关也无法实施制裁,做出相应的财政处罚决定。在平级审查机制下,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文/王日谭)



     保存时间:2010/10/27
     原标题:资讯中心 谷辽海:应当取消平级机关的平级审查机制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585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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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8 20:42:24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希望我国相关立法部门注意此事,尽快出法律法规 规范, 谷辽海的实践经验很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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