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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招标无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希望大家能提供多些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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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0:56: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0〕1号



来源: 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农运

  地址: 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35号天盛大厦北梯2206     电话: 87516130 邮编: 510620

  电子邮箱: feidazx@126.com 传真: 87516130

  委托代理人姓名: 张农运 职业: 注册建筑师

  住址:     联系电话:13500019500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青林

  地址: 广州市沙河龙岗路8号粤信大厦19楼

  电话: 87258495 邮编: 510500

  电子邮箱:gdyzgys@163.com 传真: 87284598

  

  本机关对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2010年 3月 22日提起的广东省教育单位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招标编号: 0835-0901119N1881)的投诉,已依法调查终结。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基本情况

  省教育单位校区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由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于2010年2月1日开标,评标工作在开标后进行,并依法将评标结果提交采购人进行确认。在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期间,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材料有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严重不符的情况。招标文件规定“现场要求派驻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人员”,而投标人拟委派的驻场造价师在其提交的其他业绩项目中明显正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不可能同时再担任本项目驻场造价工程师。针对这一情况,采购人向省教育采购管理办提出核实处理,省教育采购管理办转代理公司核实。

  针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经核实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料,评委会一致认为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原因是:(1)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中表明拟委派的驻场造价师正在其他业绩项目中担任现场负责人,不可能同时再担任本项目驻场造价工程师,违反了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五项内容;(2)投标报价明细表未按列明项目各阶段费用的要求列明。据上情况,评委会一致通过取消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按原排名顺序重新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二、调查事实

  投诉人投诉: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对质疑的问题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回复,要求核实处理。主要有:(一)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及排名,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废标如为废标是何原因;(二)是否再次召集评审专家重新评标或向采购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请示如何定标。

  经调查,该项目在信息公告、评委会抽取组成、开标评标等环节没有发现违反程序的问题以及投诉人所述重新评标或向采购人请示如何定标的行为。

  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五项内容是:“现场要求派驻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人员(最少2人,1人为现场负责人,均为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现场负责人应为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人员,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5年以上。为了保证服务到位,拟委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在建工程”。投诉人认为这一条款不能作为取消其资格的认定,并提供了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材料依据(附件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的内容表述为:“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内,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本机关认为:在行文方面,对“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等概念表述的本身所属现今没有权威性的统一解释以及相关规范,归属在以上或以下、以内或以外的都有,须在行文中标注明确。招标文件具有法定性文书性质,在特殊需求内容及标准设置上应清晰、准确。该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五项内容中“拟委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在建工程”是否包括本身没有界定,标准不明确。从内容上看,“现场要求派驻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人员”与是否为“专职”不是必然关系,服务是否到位与只做单一工程项目也不是因果关系,如需“专职”,应直接明确,不应作模糊的表述。而“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表述似乎是不得超过2个的意思,也就是最多2个。因此该项内容难于把握,在判定上存在主观因素,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要求不符。此外投标报价明细表要求列明项目各阶段费用为非实质性事项。

  三、处理意见

  由于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造成评审的不确定性,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有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原则。鉴于该项目目前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修改项目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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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1:20:00 |只看该作者
广州政府采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9.05.20 来源:新浪网 作者:羊城晚报 严丽梅

  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中,由于广州市森泰优派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营业执照材料谋取中标,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664元罚款,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据悉,这是今年广州政府采购领域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

  从广州市财政局5月13日公告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广州市森泰优派家具有限公司在2008年1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子包二的公开招标中,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之后被采购人发现该公司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谋取中标,并请求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广州市财政局予以处理。经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市森泰优派家具有限公司发证机关调查核实,该公司投标书所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与实际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为50万元)不符,伪造了注册资本数额,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为此,广州市财政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按该项目子包二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对该公司处以266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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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4:35:01 |只看该作者

Re:被处理招标无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希望大家能提供多些政府投诉处理决定

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建监[2005]罚字016号

王勇安:

  北京达华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教育学院温江校区第一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受到本机关行政处罚。你作为该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三年内禁止在川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设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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