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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会不会 “告状无门”??(招标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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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4:4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格力会不会 “告状无门”??

  在刚刚过去的难忘的2009年年底,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了格力告错了对象,驳回诉讼的决定,给广州格力公司及其代理律师一份意外;也给全国的采购招标投标人员献上了一份厚礼。

  无论你是赞成还是反对格力空调的诉讼意见,有一点恐怕大家还是意见相同的:行政申诉以致向法院告状,是格力作为投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面对1年来多次向上申诉与行政复议,和这次的法院一审驳回,格力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还要告,坚持下去,直到胜利为止。

  对格力像“秋菊”打官司一样,坚持“要个说法;讨个公道”的行为,本人表示赞赏。

  然而,本人也有一个疑虑:格力能够告成功吗?下一步应该告谁呢?

  假如,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审判意见,格力应该去告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笔者不才,按照现在一些人的思维方式,本人提前猜测了告状和处理结果。

  以“小说”的形式,这样推测【注:下面纯属虚构,实际情况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见怪,也请勿对号入座

  A、情况:番禺区法院了解了一下情况:最后的行政复议结果是广州市财政局批准的,对此意见不满;你应该去告广州市财政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改变下级行政复议结果的,应该去告改变此复议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这里,也就是广州市财政局。由于,区财政局的第一次复议结果,被市财政局否定过,所以,第三次专家评标和确定结果,也是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做的,所以应该这样来解释这条法律规定。

  因此,番禺区法院不予立案。

  B、番禺区法院立案后调查。区财政局表明:根据采管分离的规定,招标投标是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的;具体招标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拿出的初评意见;采购人方面对此意见不同意,也是由评标专家拿出的否定意见。我们没有介入具体过程,为什么要告我们区财政局?你要是有意见,应该去告采购人,或者评标专家!  

  C、番禺区法院调查市政府采购中心,得知:我们只是接收委托代理,以采购人的名义做招标投标;具体的评标工作和排序,是评标委员会做的。

  你有意见,要告,应该去告采购人或者评标专家。  

  番禺区法院作出裁决:格力告错了对象,驳回诉讼请求。  

  D番禺区法院调查了解到:番禺医院(中心医院)不是发布该空调招标公告的采购人,而该公告中列出的采购人“筹建处”不是一个合法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驳回诉讼。

  E、番禺区法院,调查了解到:该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是法定的任何形式的“其他组织”,没有法定的代表人、具体通信地点、办公电话等等;而且,作为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人员的姓名等等条件保密。法院对此无法处理。

  请格力方面先解决政府采购的具体问题。

  格力无奈,只得再告向其他法院。

  其他法院认真了解有关情况,对于区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意见无法否定;再经过千方百计设法找到了其中一个评标专家。结果,该专家表示:该项目的第一次评标,我是被临时抽取的,事先对事情一无所知;我们都是独立评标,其他人怎么想的,我一点也不知道。复审也是临时被通知的,采购人有意见,不依他的就不通过,我怎么办?我还是表态认为格力基本上满足要求的那一位专家,你告我,有何道理?!

  要告,你就去告采购人吧,没有我的什么事。

  F、法院找到番禺医院的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否定格力是因为他的投标不满足“星号要求”;具体的技术问题我不懂。这个意见是专家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你要是有意见,找评标专家去吧。

  ……  ……

  央视记者对此案跟踪报道,并请岩松评论,岩松表示:还是第一次遇到此种情况,一时不知道如何评论;

  央视记者请北大的王教授点评,王教授原先在新闻11节目报道中的意见被否定,也出乎意外;后来,他听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说:“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看似规范的很严谨、公正,包括财政部推行的“采管分离”;开标前临时随机抽取专家和评标保密等等。但是,似乎少了点什么?比如,出了问题细致的追究起来,可能谁都不负责,也没有明确的责任。……”

  不光是格力空调告状转了一大圈;法院转了几个大圈,也没有弄明白谁该是被告。

  于是,法院依法驳回格力的诉讼,被告错啦!

  格力有关人员叹惜:朗朗乾坤,明媚的阳光,难道我告状无门吗?!

  笔者查询了一下有关法律法规目录,比如招标投标协会编辑的手册,发现:在该书所列的22项“有关法律法规”中,大约有12项是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的。特别是这次法院引用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的。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关于向法院行政诉讼,只是在第58条中写了一句话。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经6年了;有关的《实施条例》尚未出台。笔者也许是孤陋寡闻,反正,在这么多年里,也没有看到最高法院出台一个对《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格力非要讨个说法,会不会真的告状无门呢?

  要是真的发生了那种情况,谁来给“秋菊们”说说:应该告谁,向谁去告呢?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高子正 (招标网特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5455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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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5 08:54:57 |只看该作者
状告无门,问题出在哪里呢?

恐怕非一两句话,或简单的一两个问题的解决所能道出的。

文末的一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引人深思。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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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9:32:53 |只看该作者
状告无门,可能最后的结果就是真的格力告状无门?

   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深刻的,通过这样一个案例说明,投标人的正常的申诉和想得到说法的权利是被行政无情的剥夺了,在这里正常的权利在被逐渐蚕食!!!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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