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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兄弟:你何不先“摊晒”一下自己的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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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21:0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孔博)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希望相关部门对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一案所涉及的全部招投标文件以及多次评标过程的录像等进行公开,把整个评标过程“摊晒”一下。

    ——汉瓦看到这条新闻,真的以为马上可以看到“格力废标案”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然后遗憾的是,格力只是“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公开”,这“要求”其实是给“相关部门”下的一个套:相关部门如果真的被格力激将法“击中”,公开相关资料,恐怕又要面临被其他投标人起诉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了。幸好,相关部门没有“上当”。

   ——这样一来,如果不公开有关资料,“相关部门”似乎又要面临着“暗箱操作”“不敢公开”的舆论压力了。不知真相者,不懂招标投标的人,大有理由责难“相关部门”了。

  ——汉瓦作为局外人,突然发现,格力这一招,进退自如,很阴险!

  ——好了,这件事,一个“废标”的争议,纷纷扬扬,闹了一年多了,突然被媒体大范围关注,其本身就是很值得思考的,在此不敢妄自恶意推测谁是在利用“潜规则”,谁是“受害者”,因为相信司法的公正,依然是咱网友的唯一希望,汉瓦不必过多判断。汉瓦只是要提醒的是,作为一个原告的高层领导,作为一个有著名律师保驾的原告,难道真的不知道“相关部门”是不能随便“摊晒”全部招投标文件的吗?现在,我们暂且当作,格力不懂这“规矩”,那么,汉瓦是不是可以这样要求:

    格力兄弟:你何不先“摊晒”一下自己的标书?
  
    ——这个,可是合法的啊。也可以让诸位看官,把你的标书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了,你到底有没有“冤情”有没有“委屈”。
   ——也可以让真相更快地大白于天下。让网络中的大家,帮你分析一下,你的“被废标”到底是有没有道理,你到底是不是“被潜规则”了吗。省了一些无聊媒体的“炒作”。当然,如果是你要故意“炒作”,那或许是另外一件事了。

    格力兄弟:把这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和你的投标文件“摊晒”一下,你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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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21 10:12:52 |只看该作者
这些市场上的热门品牌产品,有时候是“规则”的受益者,有时候是受害者。


没有人会在意其是不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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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21 13:09:12 |只看该作者
级同意可“晒”专家名单
就格力状告财政局一案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应——上级同意可“晒”专家名单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刘新宇)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还没有宣判,格力又打出新的“行政处罚牌”,要求广州市财政局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给予行政处罚。昨日,针对格力抛出的几大处罚理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了回应。该中心的负责人表示,只要上级部门同意,有关专家名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都可以“晒出来”。

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格力的申请书称,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法第17条、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等多项条款都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较高的行为准则,但番禺中心医院空调招标案中,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执行1707.2997万元的中标价格,反而选择高出这一标准20%的供应商,显然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实中标的供应商报价并不是最高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志斌说,中标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报价其实是在6家报价公司中第三低价,“还有3家供应商的报价是比它要高的。”记者在林志斌提供的报价表上看到,当时的报价分货物报价和服务报价,格力的服务报价最低,但货物报价第二高。总价来看,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美术公司和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的报价都要比广东石化建要高。

格力的申请书称,政府采购法第3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6条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该连同中标结果一起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至今,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对外公开发布任何一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

“我们依据的是国家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林志斌说,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而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布的六项内容中,并没有专家名单。

“‘晒’什么都可以”

“可以说,目前全省绝大多数的政府采购机构都没有公布专家名单”,林志斌说,之前市政府采购中心曾尝试过公布专家名单,但引起了专家的很大反弹,“除了怕被‘公关’外,评委也怕引起落标供应商的不满,而且很多评委都是兼职,不想广而告之。”

“其实我也希望能对外公布名单,招投标文件也可以公布”,林志斌说,只要上级部门同意,“晒”什么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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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23 17:19:32 |只看该作者
此人文风显然出自格力请的专业律师之手,揭示问题之犀利、对待问题稳、准、狠!同时对自身问题又做到闪转腾挪、轻重缓急拿捏于分毫之间,佩服。作为案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借鉴一二。


1、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 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评点: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评点: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3、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评点:程序和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4、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评点:程序和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在采购项目中具有采购的监督权和定标权。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只要有此规定,且不违反排他或歧视条款的情况下,评标结果、中标公告内容及中标结果也无效。况且中标通知书此时尚未签发,合同不成立。)

5、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评点: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程序上应先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

6、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 2151.1887万元。(评点: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程序上应将变更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网公示,同时签发中标通知书,而且该公司候选排名应为第二名)

7、2008年11月24日,格力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评点:程序和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况且事实清楚、有凭有据—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都写着清清楚楚)

8、2008年12月22日,因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做出的答复而格力公司2008年12月22日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财政部20号令》第七条,在时间上格力公司已经失去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此时只能走民事诉讼)

9、2009年1月22日,依据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番财采[2009]1号)。(评点:程序和时间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时间上格力公司已经失去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

10、2009年4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认为,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违法,仅以复审结果推翻开标当日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据此作出撤销番禺区财政局作出的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09年1月22日番禺区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至2009年4月22日格力公司的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5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处理意见时应列明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因此时间上格力公司已失去行政复议的权利。至于广州市财政局如何认定,基于何种考虑,不得而知。)

11、2009年6月9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抽取专家专门就格力投标文件评审,并作格力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审结论。(评点: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12、2009年6月16日,根据2009年6月9日专家评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格力投诉(番财采[2009]9号)。(评点: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13、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评点: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14、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给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评点:时间和程序上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尽管目前该案还未宣判,但细查整个事件的材料和参加完庭审后,个人认为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评审有待进一步规范

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历经三次评审活动,分别为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2008年11月18日的复审、2009年6月9日的第三次评审。

这三次评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谁才是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的问题,即格力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谁才是该项目合法中标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三次评审的效力进行探讨。
(详细过程详见上文所述,格力在投标中因无效投标在先,投诉、行政复议延时在后,在此期间已经失去投诉、行政复议的权利,采购人在此应无过错。有错方,一、评委,错在把关不严;二、代理机构,错在组织原评审专家复审时程序不当;三、广州市财政局,错在程序不当,行政诉讼在所难免。)

(一)关于第一次评审的效力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招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就格力政府采购案而言,2008年11月4日项目开标当日,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最后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由于第一次评委的组建及评审方法均合法且合乎招标文件规定,因此,第一次评审即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结果显然合法有效。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仅提及评委应对评标结果负责,对评审结果是否有效未作明确约定,倒是《财政部令18号令》第82条做出对于格力公司不利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次评审即复审的效力

第二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仍为原评标委员会。但第二次评审的启动,却并非开标评审程序。而是在开标评审结束且已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番禺区财政局指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次评审,依照的是《财政部令18号令》第49条第五款的规定,不知错在何处?)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同一评标委员会开标当日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之后的复审中,却作出格力未实质响应投标文件的规定,前后结果大相径庭让人咋舌,至于个中缘由,就目前整个政府采购大环境而言,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即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退一步,即使原评标委员会仍要评审,但因其已具有利害关系,也无法绕开回避问题。所以,第二次评审的违法性自毋庸赘言。对此,即使是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穗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也不得不认定评标委员会与项目具有利害关系,所作复审违法。

(作者此处回避问题实质,本次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况且又是设备采购,为何作者要依据招标投标法?依照《财政部令18号令》第49条第五款,评委此时应配合财政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当事人的质疑投诉)


(三)关于第三次评审的效力

第三次评审的启动,缘于采购人不满意第一次评审结果,而复审的效力又被广州市财政局以有失公正为由推翻。而广州市采购中心已按违法复审结果发布了报价高于格力440多万元多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

因此,为了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同时又为了使违法中标结果具有合法性,番禺区财政局又另行抽取专家重新组成评审委员会,专门对格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但第三次评审与第二次评审一样,其违法性也是显而易见:

首先,第三次评审同样不具备评审的前提条件,即开标评审后,投标文件,包括格力的投标文件已经不具有保密状态。

其次,第三次评审只针对格力一家进行评审,客观上造成对格力的歧视,从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之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第三次评审过程谬误百出。

本次专家核实的内容是,格力所报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模块及制冷量的要求,但本次专家核实时却连模块及制冷量内容在招投标文件的页码都引用错误,而且尹妙玲、吴增华、汪志舞三位专家在如此低级的错误上犯得居然一模一样,这不能不说明,评审专家根本就没有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就直接下结论。

而曹世达专家更是制冷与制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代替制冷量进行评审;还有奇妙的是,评审专家的结论跟采购人质疑格力的理由一样,即与采购人于2008年11月7日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理由相一致。以上种种不能不让人哑然,其评审结果可想而知了。

综上,三次评审中,显然只有第一次评审合法有效,而后两次评审本身不符合评审的保密要求,且第三次评审过程错误百出结论违法。因此,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据此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法。

(在此,我慎重的向原文作者告知:能知晓评标过程、复审过程的,而且能知道某个专家的,可见贵公司的公关能力很强。但是您要牢记,知道也要假装不知道,首先信息内容或信息来源均不合法,其次能提供信息来源的,您和信息提供者将承担透露内容、相互串通等相关处罚。)

二、政府采购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

财政部门的监管作为行政监督,为主动监督,不受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范围限制。关于这一点,广州市财政局自己也非常清楚,在其答辩状中也明确承认其有全面监管的权力。

但令人遗憾的是,格力政府采购案至今已一年多,涉及的监管部门有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对于格力政府采购案中出现的诸多违法情形,两级监管部门却似乎都视而不见。

(按照行政监督权责,应按照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流程,这一点,国务院相关规定,可以去查询。)

(一)复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已生效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二次评审(复审)违法,却又未依法作出处罚,实质并未纠正违法行为,以致违法继续。而这种不作为可谓是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出现的关键性原因,也是此次广州市财政局成为被告的核心所在。

(从文章中的内容分析,“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已生效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二次评审(复审)违法”,是指第二次评审(复审)程序不当,而非指复审结果无效)

(二)中标方面

由于第二次评审(复审)本身违法,未能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广州市财政局却未依法督促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确定格力为中标人,任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依据违法的中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督单位在做出行政复议期间,应要求采购合同暂缓,在第三次评审(复审)做出决议时,且广州市财政局对此作出批复,应按照此评审结果执行)

(三)第三次评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虽作出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二次评审,即复审违法,但也仅是简单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即使如此,番禺区财政局不仅未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反而非法组织第三次评审,并据此作出驳回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

以上种种的违法情形均发生在区、市两级财政部门的眼皮底下,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其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反倒还得到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有形或无形的支持。

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监管依然得不到加强,纳税的人的钱还将源源不断的被浪费。如果这种监管不力的局面得不到遏制,今天广州财政只是多花了400万,明天、后天,就有可能多花4000万,甚至更多。

(依据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按照流程进行,依法行政,没有不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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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7:28: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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