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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_huang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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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对本次开标/评标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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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21#
发表于 2009-9-2 22:53:45 |只看该作者
由于楼主的问题是从下面提到的案例来的,案例的描述是:在开标阶段,投标人A发现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未密封而提出异议,但监督人员却以保证顺利开标为由说服A同意B的投标文件开标。
我认为:根据招标法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标前由投标人检查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能当众拆封。A发现了B的问题并且提出异议,且问题属实,则B的投标行为属于无效投标,B的招标文件是不能进入开标程序的。如果开标后有效竞争家数不足三家则应重新招标,如有效竞争家数符合要求,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人。由于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使用了B的无效文件,所以评标结果是无效的。而在开标过程中当众拆封B的文件并没有对开标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应视为有效。
开标时,监督人员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应受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在开标现场,不知悉文件开标有效性的情况,不应受到处罚,但评标结果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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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09-9-2 23:20:59 |只看该作者
谁能把14处错误找出,只找到10个。[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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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23#
发表于 2009-10-4 21:46:45 |只看该作者
楼上讨论很好 很激烈
土木工程、计算机专业,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招标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安徽节能评审专家。项目总监、可研报告、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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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24#
发表于 2009-10-4 22:09:01 |只看该作者
“未按照要求密封”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不接受的情形,其原因应该是防范其投标文件未密封而泄密,让接收人承担责任,本人认为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开标前当场递交的;
2、“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意见(需要开标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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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25#
发表于 2009-10-5 09:45:24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itswonder的某些观点,

根据招标法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标前由投标人或者是第三方检查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能当众拆封。A发现了B的问题并且提出异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而我们的招标文件一般都明确了投标文件的密封形式,从出发点上讲,密封是为了预防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防他防我的条款我觉得从骨子里就是不对就是否定我们中国人的诚信。开标前即使你不是密封的别的投标单位是密封的,你也不可能知道别人的报价,要是串标的那在来开标之前也早就串通好了。而且现在很多项目都是开标时才递交投标文件,更加减少了从中取巧的可能性。
    本人也认为 fcm9898 网友说的2种情况1、开标前当场递交的;2、“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意见(需要开标前认定)。对于从业者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一旦我接收了,后面就有杂七杂八的投诉了来了。甚至专家也会说没密封的怎么也接收了,你们接受到底是什么意思,甚至有的“专家”会说既然你们敢收我们就敢评,我晕。
    我的觉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在有得情况下是不合理的,但我只能说是不合理,我也没有找到可以接受的直接支撑,对于我这样的工作人员还是按照不予接受处理,
     毕竟不予接受讲到哪都不会有大问题,要是接受了到时候有人投诉我们这地方监察局都可能找我谈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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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6#
发表于 2009-10-21 20:04: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看招标人是否想重新招标了。因为密封不合要求,而被接受,是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在当时就应该拒绝接受,在接受之后风险已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提出本问题,招标人可以向代理机构索赔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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