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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lds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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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与政策》若干疑问之三—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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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09-8-17 09:33:42 |只看该作者
各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如有疑问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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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9-9-27 21:24:23 |只看该作者
主要是为了防止串标,但这一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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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09-10-4 23:54:13 |只看该作者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集体去。即使有副作用这不是招标人的错,是法律法规上不完善,提供了投标人之间认识的机会,当然也是漏洞。我认为,这过程也应该有监督部门的人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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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09-10-5 11:10:03 |只看该作者
组织投标人是不能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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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09-10-8 19:16:17 |只看该作者

对啊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9-08-15 18:32发表的  :
组织那么多投标人一起去踏勘,不就是等于透露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了吗,如果单独组织踏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弊端了。
是啊,估计是制定规则的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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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09-10-8 20:07:02 |只看该作者
有个互相监督的作用,大家只是关注了投标人相互接触。如果分别组织又会发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私下接触,招标人会对不同的投标人说出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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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09-10-8 21:35:22 |只看该作者
那有的地方规定公示资格预审结果是不是违反法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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