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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委托限制”“激发”代理机构竞争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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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6:3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放开委托限制”“激发”代理机构竞争



转载者注:本文透露了对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一个重要信息。动态值得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崔建才 2009-06-08


根据财政部《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要求,今年要“在省一级范围内,探索采购单位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即要在省级推行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区都是一直以自己实施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都是当地的财政资金为由,明确规定当地的政府采购业务必须要“全部委托给当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而严格禁止委托给外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这就直接“包养”了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滋长了他们缺乏任何竞争压力的工作习惯。对此,要想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激发竞争活力,首先就必须要让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业务“冲出”当地行政区域的限制,完全“对外”开放,否则就无法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形成实质性的竞争机制。


“对外开放”委托采购业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法》明确授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可见,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性和质量要求,以及所掌握到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承诺情况、外在信誉情况等等,自主选择其要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这正是他们行使这条法定权利的重要表现。而“自行”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则是没有行政区域限制的,可以是“当地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是“外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只要采购人的选择有其合理性,其他任何方面都不应介入或干涉。因此,“对外开放”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有其法律依据,是一种合法行为。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任何一个取得合法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采购服务。财政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其取得了省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采购代理资格”,而这代理资格无论是在从哪个省取得的,都有在全国范围内接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权利,任何方面都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变相限制采购代理机构自由进入各地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如果有些地方人为规定当地的采购业务只能委托给当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就是一种直接“排外”行为,更为明确地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开放委托”采购业务能有效“激活”政府采购市场



能够“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变相遏制采购代理机构的暗箱操作行为,从而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在绝大部分地区,其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的数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较大幅度变化的,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里,供应商的数量更是较少,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县()一级,其集中采购机构与一些供应商之间几乎都“混”得很熟,人缘关系也非常“好”。再说,在县()一级能达到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又较少,几乎80%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因而,向谁“询价”,“邀请”谁参加投标等,就只能由采购代理机构“说”了算,因此,各种违背职业道德,只向“熟人”询价或发出“邀请投标书”、大搞暗箱操作、个人从中渔利等现象就时有发生;另外,即使是一些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只要本地的供应商有资格入围,他们在评审等工作中,有时也会伺机“偏袒”于本地的供应商,从而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此,如果委托采购能打破区域限制,采购人对其一些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就可以委托给一些供应商较多的大中城市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但竞争力加强了,采购选择的范围也扩大了,而且也能很顺利地克服各种人情关系网的干扰,这样,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必须得到了提高。


能够从实质上履行和落实采购人与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当地的政府采购业务只能委托给本地的集中采购机构等代理采购,那么,一方面这些本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因有了“固定”的采购业务而“不怕”丢失饭碗,从而不履行承诺、不重视服务,甚至于肆意践踏他人正当权益、借机大搞不正之风等现象就不可避免等;另一方面,因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都同属于地方同一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发生的损失或赔偿的费用等也都是由同级财政负担,因而,在他们之间,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一步追回。而对一些存在一定采购质量风险的项目,如果能委托给外地高资质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则就能化解采购风险,同时,即使出现了意外的情况,也会因他们之间不属于同一级政府管辖,属于不同的财政供给范围,而可以进行实质性的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


有利于推动人才及技能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进一步提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委托采购一旦打破财政体制的束缚,消除了区域限制,就意味着采购业务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一些服务质量差、承诺难兑现、水平和技能低的采购代理机构必将会被“淘汰”,而那些信誉高、技能好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必将会获得更大范围的、更多的采购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誉及其社会地位,反过来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这些采购机构里工作,从而使得这些采购机构也越来越“强大”,代理采购的效率和技能水平也会越来越高,必将推动整个政府采购事业的高效运行。


“对外开放”委托采购业务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施压和鞭策



很明显,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消除了区域限制,采购人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采购代理机构,这样,随着采购业务在全国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一些服务质量差、承诺难兑现、水平低的采购代理机构必将会被“淘汰”,而那些信誉高、技能好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必将会获得更大范围的更多的采购业务,从而进一步提升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誉及其社会地位,反过来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这些采购机构里工作,从而使得这些采购机构也越来越“强大”,采购效率和操作技能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委托采购业务打破地方财政体制束缚也符合采购人需求



对一些价格较大而采购量小的项目,如果能委托给消费量较大的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则就能获得更多的规模采购效益。大家都很清楚,全国之大,各地的消费水平千差万别,特别是在县一级,一些集中采购项目的实际消费水平和政府采购量都很小,比如“电梯”项目等,在有的县只是偶尔会发生一宗两宗的采购业务,如果直接委托给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去代理采购,这种单件的“电梯”项目肯定是无法引起更多供应商的兴趣,从而很难会招来更多的供应商前来竞争投标,这就直接影响了采购效果。而在一些大中城市里,其消费却是很正常和普遍的,政府采购量也很大,因此,采购人如果将其“电梯”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量较大的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则就能获得更大的资金节约效果。


对一些高科技等采购项目,如果当地代理机构难以满足采购需求时,可以对外委托代理机构,以切实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要求。现在,几乎全国各地都建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并都相应地建立了自己的“评审专家库”,可这些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评审专家等,其技能水平能否达到应有的标准要求,就可能会受到不少方面的“质疑”,特别是在县()一级,每个县()都有那么多的技术专家怎么现实呢?又怎么可能哩?而事实上,这里面就有不少的是属于“滥竽充数”的,或是“矮子抽壮丁”的,由他们来组织和实施政府采购操作,对有些重要的项目来说,其结果很可能就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客观公正性。因此,对一些质量要求比较高的采购项目,必须要委托给外地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技能高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以确保采购质量的“万无一失”。


http://www.ccgp.gov.cn/llsj/sjts/905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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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6:56:1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老朽2008年2月的一个旧帖:
垄断同体监督
是政府采购的两大隐患
  
    据媒体报道,中国
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为1,009.6亿元;2006年为3,681亿元;2007年达到4,000亿元。

    在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中,主要的采购形式是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招标,集中采购的实施者是采购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实际情况表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垄断地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并且,是在同体监督下,隐患极大!

  

一、《政府采购法》催生了独生子女——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依据上述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都设立了采购代理机构。由于该代理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因而,每个省、市人民政府只能设立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设立多个采购代理机构。因此,各省、市人民政府的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造就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地位。

让我们再来看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请注意,政府的各部门属于国家机关,都是潜在的采购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从上述《政府采购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属于政府,三者是同体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性和同体监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到江苏省财政厅《声明》,政府采购出现的各种问题屡见不鲜。采购代理机构的垄断性和同体监督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采购出现诸多问题是必然的,其根本原因都是垄断和同体监督所致。

  

三、政府采购应该向世界银行采购学习

政府采购与世界银行采购一样,说到底,就是对一种资金使用的管理。《政府采购法》相当于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

世界银行采购没有设立自己的采购代理机构,而是利用中国的招标代理机构。过去有数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世界银行的采购,现在有数十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世界银行的采购。

政府采购为什么不向世界银行采购学习呢?全国有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为什么政府采购不利用呢?在全国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中,不乏有优秀者。政府采购完全可以从他们中择优选择适当数量 (例如 10%,500家)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参与政府采购。

  

四、消除两大隐患,政府采购才能健康发展

    如上所述,由于《政府采购法》的先天不足,各级政府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垄断性和同体监督等弊端,是政府采购的两大隐患。

因此,人们应该重新审视《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的合理性。

实际上,消除两大隐患的办法也很简单——允许5,000家招标代理机构中的优秀者参加到政府采购中。这样一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再垄断。各级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也不再是同体监督。

人们可以看到,一旦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平等地参加到政府采购中,中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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