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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摘要说明(连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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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5:3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法位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使用的行政许可名称有:许可、审查、同意、批准、批复、核准、审核、审批、审定、核定、查验、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登记、注册、备案、认可、认定、确认、验收、颁发资格、颁发资质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0条规定:“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及其管理办法,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不应该存在任何争议。(连载二)(执笔:赵莉媛)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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