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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摘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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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5:4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工程采购一直是一个瓶颈,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足。由于对法律认识上的不同,各部门在执行中难免产生各种分歧。而解决这种分歧的关键是从制度规则入手,形成统一的规矩。为此,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办有针对性地编辑了一本《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摘要说明》,对有关联的70多款条文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比较和分析。本报特进行连载,以期对各地工程采购有所借鉴。

    一、关于政府采购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项目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的范围。

    二、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山东省财政厅2002年确定并公布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东营市在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年度《东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东营市将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量编制项目补充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三、关于采购人选择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条第3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代理项目属于东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应实行集中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6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东营市工程(10万元以上)、通用办公设备、公用车辆、工程监理、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等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依照法规和程序列入了东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都必须首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不是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以外的项目,二是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公用车辆、工程监理、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等货物服务类项目,一般都是零星分散、时间要求紧,难以实行定期和规模采购,只能频繁进行询价采购,不但影响采购工作效率,而且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此,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就是依照规定程序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成交供应商,在确定的定点成交供应商范围内,由采购人按照程序自主选择。在定点采购招标阶段,任何一个部门单位作为全市直部门单位的代表,即集中采购人都难以运行。一般都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集中采购人与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公开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类方面的组织工作。)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看,不同的条款表述不同的内容,但是,法律法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全面、系统、完整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以其中一个条款的内容否定另一个条款的内容。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就采购人选择政府集中采购代理项目,首先他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确定政府集中采购代理,其中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择确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同时应该明确,按照规定实行定点采购、依法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范围的过程,如果认为这是单位和个人指定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过程是不正确的。(连载一)(本摘要说明由山东省东营市政府采购办编制)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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