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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勿被供应商承诺所“迷倒”(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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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5:46: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9-02 </p><p>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活动越来越活跃,其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各路供应商为能获取中标资格,都挖空心思想办法去“迎合”采购人心里,他们的手段多样、方法多变,但使出的“招数”大多数都是以“各具特色”的承诺措施来吸引采购人的眼球。可我们发现,在这诸多的看似非常善意的承诺措施中,往往又隐藏了种种“陷阱”,在发生实质性问题时,采购人根本就无法顺利地向供应商作出要求兑现其承诺的诉求,从而导致各种承诺成了一纸空文。对此,采购人必须要注意提防,切莫被供应商的承诺所“迷倒”,进而中了他们的“诡计”和“圈套”。<br /><br />  在“无条件退款”的承诺中,没有明确产品质量的鉴定机构,一旦发生了问题,只能由供应商说了算。采购人采购的任何资产项目,他们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产品质量问题,对此,不少的供应商就抓住采购人的这一重要关切点,向他们承诺,只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产品发生了质量问题就可以“无条件”退款。对这种承诺,不少的采购人都会不假思索地感到“十分”满意,甚至于还对相应的供应商增强了信任感。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采购人采购回去的资产使用了没几天就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可在找到供应商交涉时,不少供应商都根据他们自己的“认定”办法来判断产品是否发生了质量问题,并大多数都把责任推卸给采购人,都说是采购人在使用中人为损坏的,并非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而采购人则声称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这样,对产品出现的故障究竟是发生了质量问题,还是采购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就只能由供应商“说”了算,从而使得“无条件退款”的承诺丧失了履行的前提。而面对这种欺骗性的承诺,采购人若要同供应商“打官司”,还得考虑花费了成本费用是否“值得”等问题,对此,不少的采购人最终选择了妥协的办法,不再要求退款,而是委托供应商有偿维修。这就是轻信供应商的承诺而蒙受欺骗带来的损失。<br /><br />  在“终身维修”的承诺中,只有供应商的誓言,而没有生产商的认可,进而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等问题。供应商如果向采购人作出“终身维修”的服务承诺,那就必须要在产品的寿命期限内,一旦发生故障等问题,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要承担起提供维修服务的责任。而供应商特别是产品的经销商,他们一般都是没有商品维修机构的,再说,即使他们设有产品的维修点,那些维修产品的零部件等还得依靠生产商的支持和提供,而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商经常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现在销售的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成为老产品,可能就不再生产了,那么,用于产品维修的零部件在不久的将来也自然就不生产了,这样,如果对产品进行“终身维修”,即使供应商有真心履行他们的这种承诺,但如果没有零部件的来源,这种诺言也是一句空话。更何况,这种“终身维修”承诺也只是供应商单方面作出的承诺,生产商并没有“认可”或同时承诺,这样,一旦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了质量问题,供应商与生产商之间就会因为责任不清或利益不明等因素,而相互推诿“维修”服务责任。最终会导致采购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局面。当然,再客观地讲,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任何一个产品都会发生“技术性”淘汰,那种提供“终身维修”的承诺很明显是供应商的一种善意的谎言,采购人也应当清楚。<br /><br />  “三个月内包换”的承诺,对购买回去不能立即使用的产品来说,基本上就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诺言。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供应商为了吸引顾客的消费倾向,无论是什么商品他们都纷纷作出“三个月内包换”的承诺条款。可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三个月”的期限一般都是从采购人采购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而有些产品,采购人购买回去却并不需要立即投入使用,如,采购人购买的空调等设备,有时是在春季或秋季购买的,而购买回去装好后,一般都要等到冬季或夏季才能使用,这期间的时间跨度有时就可能要超过“三个月”,这样,产品在购买日起三个月还没有使用,根本就发现不了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发现不到质量问题,过了“三个月”后自然就无法再更换其他产品,这样,供应商的“三个月内包换”承诺就丧失了意义。而如果再等到冬季、夏季使用空调之时,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却又因超出购买日期“三个月”而享受不到“三个月内包换”承诺。因此,对类似的这些商品来说,供应商作出的这种“包换”承诺根本就没有意义,采购人也不要被其“诚意”所迷惑,要注意区别不同产品的不同使用特征,要有针对性地“要求”供应商作出最适用有效的承诺措施。<br /><br />  在“及时服务”的承诺中,没有具体明确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最终只能任由供应商宰割。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供应商为了从表面上解除采购人消费其产品的“后顾之忧”,就特别强调“售后服务”的“及时性”,甚至于承诺只要采购人的一个电话打过去,他们就会“立即上门”服务,说得可谓是“天花乱坠”,可就缺少实质性的、关键性的内容。如,这种服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由谁负担等等,事前就没有规定清楚,往往是到了具体需要服务时,供应商才会提出要求,而把所有的服务费用均由采购人负担,否则,他们就无法提供“及时服务”,到了此时,采购人才会知道供应商的承诺是一个陷阱,是一个圈套,不少的采购人也只有钻进去了才会明白这一点。<br /><br />对“未尽事宜可真诚协商解决”的承诺,有时是一种安慰、忽悠,甚至于是“麻痹”采购人的谎言。从客观上讲,实际工作中的任何一份采购合同的签订,确实是难以全面地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一些现在难以预料,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项留下一个妥善的处理办法,确实是一种比较诚意的举动。但这种承诺的可操作性不强,常常被一些信用不好,或别有用心的供应商钻了空子,不少的供应商就是以此来麻痹和蒙混采购人的,使采购人产生一种即使事前的权益主张不够充分,事后也可“补救”的错觉。而事实上,事后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再找供应商协商之时,有的供应商哪里会有诚意将他们已骗到手的钞票再吐出来,除非他们在打官司过程中败了诉。因此,采购人一定要慎重对待供应商作出各种承诺,能具体明细条款的要尽量详细地列明,以免事后造成难以维权的被动局面。  <br /></p><p>原文:<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bc88846f401&#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46f401&#46;html</a><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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