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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5 21:31: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哥哥、姐姐们,拜托大家帮个忙,谁有《供应商准入制度》?
说白了就是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公司急用,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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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46:12 |只看该作者
辽宁恒益供应商准入制度
为了确保连锁店经营的产品质量及竞争优势,更好地服务“三农”现将供应商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进网的供应商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经营的许可,必须是具有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厂家。
二、入网供应商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三证”(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齐全以及符合国家行业生产标准的。
三、入网供应商具有完善的销后服务体系,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到场、及时解决。并全力支持恒益化解风险,绝不推诿。
四、对所有入网供应商应本着有偿入网原则,在全面合作的基础上,为了支持其产品的销售,厂家应在相关媒体如《辽宁农民报》等平面载体上进行广告投入,以扩大其产品的市场影响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五、入网供应商通过合作,应给予恒益区域总经销或区域代理的资格及销售优惠政策,以增加恒益市场竞争力。
六、入网供应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在货款结算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①货到付款、②预付30%货款③给予一定的付款帐期等等。
七、对国家大型名优企业于,采取优先合作入网原则。
八、对于致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产品符合标准的供应商采取重义轻利优先入网原则。
九、对于已有销售网络和客户的供应商采取两网合一,多两合一的原则,在确保原有网络利益不变的基础上,优先入网,寻求更大合作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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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47:09 |只看该作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

1、问: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
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2、问:“无醇啤酒”在国际上作为一个啤酒品种,是指酒精含量低于0.5%(v/v)的啤酒,可用普通啤酒脱醇而得,也可用限制发酵控制酒精的生成而制成,应当同啤酒一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同意将“无醇啤酒”作为啤酒的一个品种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审查过程中可参照《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执行。无醇啤酒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啤酒的生产能力,并且有脱醇、控制酒精生成等生产无醇啤酒所需的设备;无醇啤酒产品的酒精度要低于0.5%(v/v),原麦汁浓度要≥3.0g/100g;其它的质量指标要符合啤酒标准的要求。
3、问: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
答: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4)对运输原料啤酒的工具进行清洗、灭菌,保证原料啤酒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4、问:米酒是否可以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米酒和黄酒的生产工艺虽然相似,但在用曲、发酵和贮存工艺上还是有差别,大部分米酒的质量指标、感官指标达不到黄酒的要求,所以米酒不能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米酒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5、问:按照糖果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糖果生产不允许分装。但在糖果行业中,分装生产比较普遍,如果不让生产会影响这个行业的发展。
答: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审查时,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只要求有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其它按《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核查。分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分装”。
6、问:在番茄酱生产主要地区,番茄酱生产季节性很强,番茄的榨酱期只有两个月。一般的做法是将番茄集中加工成大桶番茄酱,然后由其它的罐头生产厂再加工成番茄酱罐头。这种番茄酱罐头生产不是从番茄开始,而是从番茄酱开始加工,没有(也不需要)前期的原料处理设备。是否可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中不核查处理番茄的设备?
答:企业可以番茄酱为原料生产番茄酱罐头。在核查过程中对原料的处理设备可以不做要求。但要求企业必须要对番茄酱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7、问:茶叶细则修改单中,按照新发布的标准增加了“稀土总量”的检验项目,但其检验方法的灵敏度为10 mg/kg,不能满足标准中要求的≤2 mg/kg的检验要求。这个项目是否要检验?如何检验?
答:GB2762-2005《茶叶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发证检验时必须进行检验。如标准推荐的检验方法达不到检验要求时,各发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检验,如ICP、离子质谱等方法。所用方法要经过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
8、问:有的省在酱腌菜发证过程中发现一些酱腌菜产品(方便榨菜、雪菜、萝卜干)水分含量超过了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原因是现在酱腌菜盐分较低,要降低水分会影响产品的口感,问是否能将酱腌菜中的水分指标放宽。
答: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要求,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水分高于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但有合理理由的,在核查、检验中可按企业标准进行要求。
9、问:红豆沙饮料是否可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答:根据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植物蛋白饮料(品)类的定义:“用植物蛋白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红豆沙、绿豆沙、黑豆沙应作为植物蛋白饮料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要标明真实属性。
10、问:发现有的企业用可可壳为原料来加工可可粉。而《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 “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生产可可粉” 的要求相抵触,应如何定性?此类问题如何解决处理?
答:《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即在加工可可粉时不得在可可豆中添加可可壳,但可以使用未经去壳的可可豆为原料直接加工可可粉。所以,不得以可可壳为原料生产加工可可粉。
11、问: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按细则要求只有纯脂巧克力(GB/T19343)和含有一定比例的纯脂成份的代脂巧克力(SB/T10024-1992)才能取证。而目前某些地区产品多数为完全代脂的巧克力,此类产品无法取证怎么办?
答:完全代脂的巧克力产品不属于目前巧克力的定义范围,不能按巧克力及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完全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应标明其真实属性,在名称上不得误导消费者。
12、问:泡腾片是否属于固体饮料?
答:泡腾片不一定是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可以做成泡腾片的形式。要对照固体饮料的定义来判断是否固体饮料。
13、问:肉松类产品检验出淀粉含量如何判定?
答:肉松类属于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主要包括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种。肉粉松在加工过程中需要加入面粉,因此肉粉松产品中会含有淀粉。其他两种不得加入淀粉,发现加入淀粉的,判定产品不合格。
14、问:饮用水有卫生标准,而且项目非常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还需制定企业标准吗?
答:卫生标准主要是对产品安全性指标的要求,而企业标准是为保障产品质量制定的产品标准,两个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也需要制定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要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15、问:近年来啤酒厂生产的啤酒,产品名称中出现了苦瓜啤酒、螺旋藻啤酒、荞麦啤酒等,这些添加了特定原料的啤酒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品种怎样划分?
答: 这些产品属于啤酒发证范围,产品发证时按其工艺应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企业产品上要注明真实属性。啤酒中的添加的特定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6、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验项目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依据哪个指标进行判定?
答: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要依据要求严的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17、问:部分超市和店铺生产加工并直接销售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这些生产加工场所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是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地点;有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有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二是就地生产加工食品,就地前店销售(不向市场批发),有些企业已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连锁店。这种情况应如何监督管理,是否将其纳入发证范围?
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以上企业没有向市场批发(外卖)、外送产品等销售手段,不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范围。
18、问: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胶姆糖中胶基可用滑石粉做填充剂,《糖果卫生管理办法》中又规定“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在糖果制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口香糖的生产过程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
答:填充剂和防粘剂作用不一样,应按照“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要求执行。
19、问:同一企业有多个申证单元,分别在不同车间进行生产,在现场审查统计一般不合格项时,是对不符合项进行累加,还是按申证单元单独计算?
答:应按照产品申证单元分别计算一般不合格项目。
20、问:期满换证的企业,对其核查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如何表述,是“发证检验”还是“期满換证检验”?
答:发证检验。
21、问:在上报申请材料时,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要求企业提前办理新证,工商、卫生部门又不予办理,导致国家局在批准前已经超过有效期,怎么处理?
答: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局在批准前要求省局将企业办理的新证书复印件邮寄或传真到国家局,以保证在国家局批准前,申请企业材料的有效性。
22、生产豆制品的企业,先把大豆中的油压榨出来再加工豆制品,其榨出的大豆毛油不再精炼即卖给其他食品加工厂作原料,购买大豆毛油的厂用于生产调和油,或用于其它用途,这样的豆制品厂需要取得植物油的QS证书吗?
答:食用植物油是由原油(毛油)再加工制成。原油(毛油)不属于发证产品范围。豆制品厂不需要办理植物油的生产许可证证书。但豆制品厂不得将原油(毛油)当作食用植物油销售,只能销售给食用油加工企业进行再加工。
23、问: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一个实验室,能否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实验室完成出厂检验。但要能满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出厂检验需要,包括时效(两公司不能相距太远)和检验能力。实验室使用双方应承诺负有连带责任,即一方因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另一方也应当因实验室不得使用而停产。
24、问:有些生产酱卤肉制品的企业,在滚揉时加入一定量的食用玉米淀粉,称其可改善肉制品的保水性,使肌肉组织内的水分被淀粉吸收固定,从而使肉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加入淀粉起到黏着和保水的双重作用。因酱卤肉制品没有淀粉要求,核查组对是否可以加淀粉把握不准。
答: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发现企业使用了淀粉,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5、问:有些奶油生产企业不是用原料乳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基本生产流程生产产品,而是收集牧区零散个人加工点加工的奶油(属酸性奶油),经融化、杀菌、包装而成的,这种加工方法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细则中规定: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设备和净乳设备。
26、问:有一种传统工艺风干牛肉,它与SB/T10282-1997《肉干》里所说的牛肉干不同,类似于GB/T10283-1997《肉脯》里的肉脯工艺,但在形状、理化指标(水分)上与肉脯又有所区别。为保证传统口味,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烤得水分过低(水分约在30%左右),所以在理化指标里的水分含量比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肉干、肉松、其他熟肉干略高一些,这种产品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这类肉制品不应该是肉干,应按熏烧烤肉制品审查发证。
27、问:从产品和加工工艺看,腊鱼(需再加工食用)的加工工艺与腌腊肉制品基本相同;酱卤鱼(开袋即食)的加工工艺与酱卤肉制品基本相同。我们是否可以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或按照《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鱼干)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呢?
答:可以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
28、问: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及灌装)细则中分别规定了加工灌装企业生产的成品酒的抽样方法和原酒加工企业的原酒的抽样方法,但是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成品酒)时,应如何抽样?
答: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酒(成品)时,应抽取成品酒进行产品检验。
29、问:方便粉丝中一般都会有调料包,发证检验应如何进行?
答:可将粉丝和调料包分开检验。粉丝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检验判定,调料包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30、问:总公司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当下属所有的子公司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总公司下属只有1家子公司时,应以总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名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答:总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时,先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再申请生产许可证。
31、问: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在变更生产地点及生产设备的同时,变更了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及生产人员不变),是按照新建企业申请,还是按照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答:虽然企业变化较大,但仍要按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32、问:小麦粉审查细则中,旧细则允许分装而新细则未说明可以分装,请问:以前获证的小麦粉分装企业,期满换证时如何申请,是否允许继续分装生产?
答:新细则未说明小麦粉可以分装,就是不允许小麦粉进行分装生产。期满换证,要按新细则进行核查。
33、问: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哪些?
答: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BHA、BHT、TBHQ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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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7-7 08:49:18 |只看该作者
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
  一、 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的基本含义
  商品准入制度是围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索证备案为核心的商品准入系统工程。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引导规范,督促企业建立商品索证、索票查验、备案建档等商品准入机制,设立责职分明、定岗定责的商品管理责任机制。通过实行经营警示和问题商品黑名单公示的追踪监控机制,从而达到增强企业自律、完善内部规范,达到有效清理商品流通源头,净化商品市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监管目标。
  二、准入商品范围
  下列商品企业在经销时,应试实施准入制度:
  (一)食品:全部
  (二)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音响、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热水器、燃气灶等。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扩大准入商品范围。
  三、商品准入工程的具体要求
  凡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经销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与实施商品准入工程有关的制度:
  (一)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经销企业应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企业商品准入工程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企业商品准入工程式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商品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专人、专门部门负责商品准和工程。推行全员质量意识教育,每年组织对员工的商品质量知识方面的培训应不少于2次。
  (二)实施商品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经销企业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
  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类的还须索取卫生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第一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应索取免检证书。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包括变更、转让、继展证明),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强制论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论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论证证书(主要是3c论证,qs论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论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经销企业对上述证件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档备案制度
  经销企业对索取的有关证件进行整理后,以供货商或商品分类为单位建立档案。档案应该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在商品经销时,该商品档案应长期存放,并随时更新资料。
  (四)建立进货台帐制度
  各经销企业要建立进货台帐,对每一次进货情况进行登记。
  (五)建立售后服务跟踪制度
  经销企业应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有专人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投诉记录应该完整并归档保存。积极履行商品“三包”责任和不合格商品退货义务。对消费者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8%以上。
  (六)建立商品检测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经销商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下柜。同时应配合工商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下柜封存,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对已售出的商品有义务追回,并接受消费者无条件退货。
  (七)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商场、超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准入商品质量网络管理体系,将有关商品质量信息输入到电脑中。同时,要创造条件向消费者公开商品质量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发现不合格商品的,要及时在商场、超市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同流通业态经销企业,商品准入工程的具体要求
  (一) 对总部在xx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超市,只在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进行索证、查验、备案,其他连锁门店不再要求重复索证,但须置备经销商品清单。
  (二) 对总部不在xx,商品实行统一配送的超市、专业商店,应纳入商品准入工程范围,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商品质量管理,建立并落实相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备有经销商品清单。但不要求索证、备案。
  (三) 对不经销食品或家电的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准入商品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考核验收
  每年组织一次对实施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工程的企业进行考核,对实施商品准入工程满一年的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认为符合上述要求的,自行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验收,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授予牌匾。对已授牌的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每年组织一次复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牌匾。
 (一)实施准入制度的商品,在工商部门组织商品质量抽检中,当年度有二次不合格的;
 (二)因商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的(如因商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死亡、重伤或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
 (三)商品准入工程流于形式,不符合操作规程具体要求的。
  六、本操作规程适用大中型商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可参照执行
  七、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xx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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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50:21 |只看该作者
专利商品准入制度

为切实履行市知识产权局对流通领域专利商品监管职责,开展专利商品准入工程。实施“防打结合,以防为主”方针,落实监管“关口前移”,营造一个放心购物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专利商品进入我商场销售之前必须“验名正身”,对进入商场的专利产品的专利资格要进行审查,做到“商品入场无侵权,顾客出场无投诉”。
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入和正在销售的专利产品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每一个柜台的每一个上柜的产品都要进行登记,对标注有专利标志和专利号的商品,要求销售商必须提供三样证明,即专利证书、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及有专利广告宣传的专利广告审核证明。
三、专利商品包装上若标注有专利标志和专利号,要求必须标注准确、规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商场将予以警告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广告宣传、责令商品撤出柜台和清退专柜等。
四、对群众举报销售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的销售商要热情接待,做好登记,认真检查和处理,严格清理假冒、冒充专利的产品在我商场出售。
五、专利产品准入负责人:      
    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二○○七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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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54:24 |只看该作者
海南重点商品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行重点商品准入制度,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海南省出台重点商品准入制度:
(一)加强市场巡查。以基层工商所为主,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中交易市场和重点商家进行重点巡查,对辖区内经营者经营的重点商品进行普遍巡查,把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购销查验制度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和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巡查工作中坚持“六查六看”,
一查经营资格,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
二查进货票证,看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商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商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食品类的商品是否标明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商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商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六查六看”中发现的商品来源不明的,必须要求经营者将商品下架并限期提供证据,对质量有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推行信息公示。对实行商品准入的企业和企业应当备案的相关资料,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工商部门检查的结果,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通过信息公示,鼓励合法经营,宣传信誉商品,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
(三)重视申诉举报。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切实做好受理、分流、督办、汇总分析工作,注重研究消费申诉举报的热点,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制假售假活动的新动态,为迅速准确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
(四)实行市场退出。对假冒伪劣商品、影响或危及公共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不合格商品以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等强制措施,坚决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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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56:09 |只看该作者
[s:1] 技术准入制度
1.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务部。
  3.经医务部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放疗科方可开展实施。
    4.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5.新业务、新技术实施需接受医务部组织的专家组的阶段性监控,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及时报专家组讨论解决,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6.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部提交总结报告,由医务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7.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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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8:57:18 |只看该作者
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技术的依次为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院各学科的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1)探索性技术: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性技术: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医疗技术。

(3)一般性技术: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技术,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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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2:59:07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不过我要的是一个公司供应商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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