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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z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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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响应的评审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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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22-1-11 10:58:07 |只看该作者
1、 实践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现在的政府采购法序列中关于此类并未完全统一,仅在87号令中体现。如果按照个人理解,类似这种两家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的,大家谁看也都是个不正常的行为;
2、磋商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需要代理机构不断根据实践案例进行完善【这类情况层出不穷,出现一种新情况,就加入到投标无效认定情形中去,尽量不要加入串通投标情形,减少因此带来的供应商阻力问题】,类似这种情况,个人一般做法是,将其明确写入到磋商文件或竞争谈判文件中去,明确标识,避免以后类似情况,有公司进行质疑和投诉,给项目造成一定的实施困困难;
3、就针对楼主所列的情况:在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的案例中,确实出现过,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无法确定其串通行为,不了了之。如果磋商文件中没有写,就不能认定其“串标投标”。

个人文件中一般做法,请各位朋友补正:
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同一家庭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如有);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文件格式内容缺失;
(3)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拒绝接受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规定调整报价的;
(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供应商拒绝(或变相拒绝)提供有效说明或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说明书的;
(8)拒绝接受采购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
(9)“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造价软件加密锁”信息码一致的;
(10)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情形: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
2)同一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4)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存在夫妻关系;
5)不同供应商存在共同股东;
6)不同供应商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相同。
注:投标供应商投标前应对上述情形进行自我审查,如在结果公告发布之后被发现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将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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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22-1-11 19:17:36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上的观点,但建议删除最后的“注:---”的内容,感觉采购人有点过了,“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这不是由采购人身份来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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