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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引用第6楼fulgor于2007-12-27 15:34发表的: 废标,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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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bidboy于2007-12-27 18:41发表的: 招标不是万能的手段,串标就是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的一个具体体现,我从来就不建议对串标过分追究和处罚。如果发现有串标嫌疑,首先要主动反省自己。往往原因就在自己。
引用第12楼yqzgb于2007-12-28 17:05发表的: 2天前,一个交通项目:公路路面平整项目,共有3支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在技术标评审时发现技术标除投标单位名称不一样外,其他的内容,哪怕其中修改的内容也一样。这样,评标专家就认为这几家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但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时,却写到“这3家投标公司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要求把所有的资料给于封存,要求项目主管部门给于查处,拿出处理意见。 通过这个项目的处理,我有几个问题: 1、评标时,出现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很明显存在串标嫌疑,这种情况下,认定串不串标由评标专家定呢?还是由现场行政主管部门定?凭标书内容和形式雷同认定串标有法律依据吗? 2、评标专家的评标报告怎么出才比较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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