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80701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要求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以及将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