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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两企业被财政部重罚
2018-04-09 今日采购舆情
(本网讯)今日,财政部发布了两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对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1706-1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电子商务系统实训室建设项目(一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SD-2016216)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格)在未获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其他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锐格作出罚款966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商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2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云服务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462)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金商祺投标文件在响应时删除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不但没有明示,而且在偏差栏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本机关调查期间,金商祺也未能证明投标产品满足相关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如实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金商祺作出罚款794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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