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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c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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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青:赋予供应商充分的自辩权和反诉权 朱丹青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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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28:2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15 10:3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5 10:17
对于质疑,采购人总归是要做出决定(谁作出决定能保证一定正确?)。这种建议的思路是要减少重复 ...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驳回,未依法提出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对于谁质疑、什么情况下可以质疑、如何质疑、质疑时间期限都已经有明确规定,岂能人为的曲解甚至剥夺。权利是供应商的,为了自己这边的利益(所谓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却牺牲供应商的权利和利益,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是民事平等主体活动行为的原则。有些事、有些程序不能因为需要减少时间程序而可以随意改变或曲解,尤其是法律已有规定的前提下。自辩、解释这是处理质疑投诉时最起码的程序和对方的权利,将这一点看成法定的质疑过程,说句实话解释不通,也太过于自私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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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32:43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5 10:28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驳回,未依法提出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对于谁质 ...

所以讨论这种思路需要先跳出现有的法律框架。此外,在这种思路下,供应商同样还是有维护自己权益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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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35:5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5 10:32
所以讨论这种思路需要先跳出现有的法律框架。此外,在这种思路下,供应商同样还是有维护自己权益的通道。

违反现有法律制度的,实质上没什么可进一步讨论的,确定是否违法是前提。这种剥夺供应商权利、损人利己的行为,个人非常的反感。
如真认为合理可以建议修改现有制度,不过难度很大,这样的设想基本上是没有可能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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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42:4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5 10:35
违反现有法律制度的,实质上没什么可进一步讨论的,确定是否违法是前提。这种剥夺供应商权利、损人利己的 ...

哈哈,法律也是可以修改的嘛。不过作者的这种思路也确实没有太大的修改必要。即使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对这一事项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或财政部门也可以不受理或者简单回复,那么供应商还是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投诉或者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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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0:51:3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5-15 10:42
哈哈,法律也是可以修改的嘛。不过作者的这种思路也确实没有太大的修改必要。即使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 ...

甚至检举、举报。法定的供应商权利为何要剥夺呢,与其如此不如考虑下是否是自身有问题,质疑处理的过于牵强,急于解决却有失公允呢。
质疑与通知书、合同签订,除非可能影响结果,否则是没有直接关联的。有些质疑明显缺乏依据,胡乱质疑,因为这些情况而停止采购活动本身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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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0:07:23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2 10:49
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受理。

质疑是供应商最基本的救济权利,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认为 ...

你仅仅从道理上说,没有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理解。一字一句地仔细看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的规定。废标、重新采购等采购结果不在依法可以质疑的范围内。这是法律规定的缺陷,不可超越法律规定用道理来处理问题。政府采购法的质疑范围是有限制,并非任何问题都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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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1:17: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19 11:36 编辑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5-19 10:07
你仅仅从道理上说,没有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理解。一字一句地仔细看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的规定。废标、重新 ...

这些废标、重新采购、中标无效是因为质疑答复处理导致的,质疑与答复也都是采购过程中的一部分,当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因而提出质疑又有何不可呢。实际上不是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而是人为、主观的将一些环节认定脱离采购过程。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对于采购过程的质疑(知道或应知道)起算时间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另外对于原本的采购结果,因质疑投诉取消了某供应商的中标、成交资格,无论是重新招标还是选择下一位候选人,该供应商认为使得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出质疑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您认为实施条例将采购结果的质疑固化为中标、成交结果,这一点我个人并不能完全认可,项目有成功也有失败,或许不是最终的结果,因为废标等还需要重走流程。
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采购过程、和结果。如果因质疑投诉导致废标、重新采购等情形,不能认定为采购结果,个人认为既是采购过程的其中环节,毕竟废标、重新采购意味着这个项目还没有中标成交结果,还没有最终的结果,项目还在继续。否则既不是采购结果,也不属于采购过程,这些质疑投诉导致的废标、重新采购等总不能是单独脱离了该采购项目。
另外质疑处理有误怎么办,剥夺了供应商因此而质疑的权利,逼着对方去举报、诉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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