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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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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尊重和维护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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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1:14: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6 13:57 编辑

  本文说的是“尊重和维护招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有点迷糊的是:这个招标企业,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呢,还是指作为招标人的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或者指代表政府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注册为国企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如果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全文似乎并非为招标代理企业而作;

  如果是指生产经营性国企,国有企业为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原本就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畴,本文似乎文不对题;

  如果是指政府投融资平台,则名为国企投资,实为政府投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本文论证的前提差距很大,试例举一二: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名义上的招标人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招标人,无法对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负责。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毕验收后及交付公共用途,使用者并非是建设者自己,不符合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特征。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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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7 10:15:34 |只看该作者
写得好!有理有据,反映我国招标行业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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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09:09:3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25 09:10 编辑
colourfulair 发表于 2017-2-7 10:15
写得好!有理有据,反映我国招标行业的实情!

今天我转发的文章 :

法律讲堂: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尴尬



看看两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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