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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出现 代理机构只能组织“原班人马”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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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4:52: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时间:2007-6-2   来源:国匙网  
模拟事件

  某采购中心的某个采购招标项目的第X合同包,本包参考品牌为SK、3K、HW,此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007年5月10日,共有5个投标人对本包进行了投标,甲投标人投标价为58130元,核心交换机为HW品牌;乙投标人投标价为55000元,核心交换机为DL品牌;另外3家的报价远离高于这2家,品牌分别为ZX、RJ和H3K。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随机抽取形成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以“乙投标人所投的核心交换机品牌低于参考品牌”为理由,推荐次低投标价的甲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007年5月11日,采购中心对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进行了公示。
  2007年5月15日,收到乙投标人对本合同包不被推荐的“品牌”问题进行了质疑,认为SK等只是“参考”品牌。
  2007年5月17日,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答疑。其中的4位专家认为质疑成立,1位专家以DL品牌不在参考品牌之列为理由,认为不应推荐,与原评审理由一致。
  2007年5月21日,采购中心对经质疑后复审推荐的结果进行了公示。

现状分析

  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可能存在或曾经出现过,一般来说,各方的看法主要有以下4种:

  一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无权自行组织评委重新评标。接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答复,只有在报主管部门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组织本次评标或重新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也没有必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从提高采购时效、采购效率和民事责任对应等考虑出发,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选择“为”与“不为”;三是,重新组织评委进行评标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不能轻易批准重新组织评委评标;四是,法律只给供应商质疑的权利,但并未对质疑成立或不成立进行明确处理的规定。

  法律明确赋予了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规定的时限提起质疑投诉的权利;明确规定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质疑做出答复;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标供应商必须先经过质疑才有权进行投诉。还有,对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9令已经进行了规定,但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应以采购人为主、以采购代理机构为主还是评标委员会为主,又遵循怎样的程序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

问题探讨

  采购代理机构无须答复 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职责是澄清以上“辩论”的前提,即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评审结果是评标委员会做出的。投标供应商对评标结果进行质疑,虽然名义上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而实际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也只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这也是实际工作中许多采购代理机构不约而同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和答复的原因。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后不能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答复,也没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答复供应商质疑必须先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组织新专家不合适 组织非本次评标的专家对供应商质疑的内容进行论证也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门不应批准。因为,如果财政部门批准组织非本次评标的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得到不一样的结果后,其他投标供应商又对此次专家论证的结论进行质疑,是否还要组织第三组专家进行论证?如此,将陷入无限循环中去,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也没有规定。

  因此,对投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也只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和答复,这种情况下,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重新评标,可以认为是在有质疑情况下未完成的评标过程的继续,属于必要的法定程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此做出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论证质疑的结果只有两个,即认定质疑成立或不成立。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质疑不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论证结论进行答复;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成立,也必须如实答复质疑供应商,且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正。18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投标供应商有权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这就从法律上暗示了公告的中标结果还不是最后确定的中标结果的可能性,公告的中标结果并非不可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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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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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10-18 11:47:36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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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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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0-18 12:02:00 |只看该作者
对于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可以回答,回答前可以咨询评标专家。
质疑的结果可以分:评标没有问题,维持原评标结果,二认为评标有错误,改正。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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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8-1-11 09:47:35 |只看该作者
说是有道理,但是现在好多接受质疑的责任和后果都是招标公司在承担,法律是需要完善的文字
人生就像一只努力爬向井口的蛤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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