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和质疑是指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异议和质疑两者实际上是一个概念,只是称谓不同。在招投标过程中称谓为异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称谓为质疑。异议或质疑都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供应商)的维权手段。既然这样,那又有何不同呢?小编给你娓娓道来。 1、异议或质疑有权提出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其在不同阶段主体不尽相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开标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对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只能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异议或质疑针对事项不同 异议事项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 质疑事项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3、异议或质疑的提出时限要求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异议提出具体时限为: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于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质疑提出时限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4、异议或质疑答复期限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作出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期限为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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