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一则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某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的名单、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那么,这一做法合法吗?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是指为了筛选出尽可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从业绩、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的审查、评审。在这一环节,采购人通过资格预审,先确定资格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向其发放投标邀请书,然后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因此,姚峰 孙征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公开项目信息的范围不包括资格预审结果。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据此,笔者认为,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是保密的,这是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要求。 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主要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若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进行公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投标人出于自利行为的选择,一方面会加大竞争,甚至可能采取极端措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从而导致正常的价格机制失灵,最终的采购结果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竞争成本的增加,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而引发围标、串标等不良后果,直接影响招标采购的公平性,额外增加采购人的支付资金和招标采购的时间成本。 在开标前公布资格预审结果名单,还容易导致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若某家投标人利用多于其他投标人的信息优势,故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既容易引发违法违规的乱象,影响采购效率,也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一旦涉及公平和效率的选择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全面、科学地考量,谨慎取舍。 综上,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开标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向主管部门备案,而无需公开该名单。这种做法可以保护供应商的有关信息,避免后续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认识到资格预审在招标采购程序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下好公平和效率这盘棋。 (姚峰 孙征启 河南永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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