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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规定,没人实施(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没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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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8-27 10: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我国招投标体制中,谁能详细分析一下,是否存在“招标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中、具体操作中却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或者根本就没人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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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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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8-27 11:23:01 |只看该作者
好的问题,需要深思和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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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7-8-27 12:40:57 |只看该作者
LZ说的是有法不依的情况.
我的感觉是有很多这样的问题,法律层面: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是一回事,
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这些下位法的规定跟上位法不一致,有在条文上作详细规定,
但是在实质上却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的.
就是说本来有件事,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但是各部门,各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作出细化的规定,
这时候看上去,操作也是"依法",但是跟中央的法是相违背的.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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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3:23:42 |只看该作者
最严重的、最典型的是,满天飞舞的行政法规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详见我的帖子《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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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7:33: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Laochan2007-08-27 13:23发表的:
最严重的、最典型的是,满天飞舞的行政法规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详见我的帖子《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我已经细心的拜读了.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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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7:50:02 |只看该作者
我是真诚的希望各位网友,能详细的进行分析.哪怕每位朋友分析一点,积少就成多.集思就广益.

当然这个题目是有些大了.

我近期在研究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与退出.

招投标大法中,对于招标代理公司的成立,工商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注册时,应该要求注册方提供相应的招标代理基本材料,但在我与工商部门接触来看,他们基本上对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与成立其他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的要求,问其理由,其曰:他们不熟悉招投标大法.因为这跟他们没什么关系(他的意思是说招投标只与他们工商局项目部的人有关),

也许你不信,那你就去当地的工商管理注册窗口咨询一下,只要你问问,他们知不知道招投标大法的相关内容,

既然招投标大法与工商管理部门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与关系,为什么工商管理部门人员却对招投标大法会如此回答呢?

现在有很多公司营业范围内只要有招标代理内容,就敢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虽然他们并没有资质.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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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7:39: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很好,值得深思和总结。

我先说几个: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即是原国家计委2000号3号令。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而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令,将其必须招标的范围扩大。有的规定,超过30万(50万)的工程必须招标;超过10元的设备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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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8 17:40:57 |只看该作者
2、《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而实践中,规避招标的,为数不少。

比如,在工程招标中,不少是以邀请“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招标;然后,招标人的招标评标就转为“不公开”了。

3、《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而有些地区或者部门,以加强领导,克服违法违规现象为由,集中管理。要求本地区本部门的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有本地的某某招标机构代理,在本地的某某交易中心进行。

笔者以为,这样的管理方式,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定的“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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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9 08:36:05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评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而评标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就是专家评委。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不规范现象比比皆是,其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有: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面窄人少,极容易“勾兑”串通,腐败的机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专家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部分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仅仅凭借其职称,而实际专业理论、技术能力及素质低下,根本不能胜任评标要求,导致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依,而是现行国家职能分工造成各行业各自为政、自立规章,每一个行业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都有其评标专家库,但对专家的入库根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尤其是对专家的年审及准入与退出机制基本空挂。有些行业专家库专家只有区区几十人,如安徽省交通厅水运项目评标专家仅45人,公路项目评标专家仅303人,如此小规模的评标专家库根本无法满足我省快速发展的交通类招投标市场,也必然给投标人串通评标专家创造温床。
全面阉割和镇压民族性格中的狼性,造成全民族羊性化--落后挨打;疯狂释煽狼性,将世界变成人间地狱--死路一条.没有民族性格,只会败坏民主声誉,成就更为专制政体.转换农耕民族性格必须经过“野外放养”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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