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财采[2016]10号 邯郸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实行电子化 采购和调整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直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进邯郸市政府采购改革的实施方案》(邯改革发[2016]2号)中的改革措施,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各级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设计了《邯郸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 该系统是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发设计,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检测安全的具有实际操作应用功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该系统通过互联网与相关单位和供应商链接,规避了采购项目信息的不对等和人为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为使该系统顺利运行,特作如下要求: 一、定人定岗,确保采购信息安全有效 各单位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保证采购信息的真实有效,保证系统运行安全。 各单位应按照《邯郸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人制度》(邯财采 [2016]8号)要求,指定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包括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 市财政局财政资金业务主管处(中心)也要专人负责,及时审核采购预算或资金到位情况,保证采购人的采购信息及时发布。 二、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应保证采购预算已批复或采购资金已落实 《邯郸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将于2016年4月15日投入使用,届时,采购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将由该系统自动生成并发布在邯郸市政府采购网上。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当年部门预算,或调整、追加的预算安排,将应当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需求录入该系统;使用自筹或其他渠道资金的,应将资金转到财政局支付中心专用账户后再录入该系统。采购单位录入的采购需求经财政资金主管业务处(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公告。相关供应商在该系统上自主报价。系统根据各供应商报价高低和时间先后,自动生成交易结果。采购单位确认后,从该系统打印《邯郸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备案表》、《邯郸市政府采购备案表收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三、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限额标准 根据目前我市协议供货项目运行情况,为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结合省级协议供货项目标准和我市实际,将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限额标准提高到计算机类采购预算30万元(含),打印机、空调、数码相机等其他类商品采购预算20万元(含)。 该标准为同一类商品的全年采购预算限额标准。全年采购预算限额不得化整为零,超出限额标准应实行集中采购。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严禁私自采购或交易,严禁收受贿赂,严禁不按规定顺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严禁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与供应商勾结擅自更改中标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降低中标产品性能标准,严禁拖延货物验收时间,做到专人验收,保证货物质量。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出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该系统具有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信用评价,请依法依规实施,严禁滥用,经查并非事实,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邯郸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工作流程图 邯郸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