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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合并成立的公司,其投标资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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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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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7 17:1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公司由A、B、C三个公司合并后成立(A+B+C=D),问:现合并后的公司D能否使用合并前A公司的资质(例:通信系统集成资质)投标吗(合并后的公司无该资质)?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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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7 17:32:38 |只看该作者
一建考试资料中有: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生企业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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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7 17:33: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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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8 08:06:19 |只看该作者
按照现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承继原有企业资质时,应先进行资质变更,然后方可使用承继的资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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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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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8 09:32:59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按照现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承继原有企业资质时,应先进行资质变更,然后方可使用承继的资质投标。
(2016-01-08 08:06)
新颁布的 建市资函[2014]29号,(建市[2007]229号)已经废止了,但如果是工信部的资质,住建部规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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