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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现在集采机构跟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到底是什么样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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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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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3 11:2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面有篇文章提到说两者存在着竞争的关系,不怎么明白.
如果从政府采购法来看,集中采购目录里面的项目强制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
集采机构又大多是财政拨款的,
跟其它的采购代理机构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啊,不是竞争,是处于垄断的地位.
想了解一下,现在其它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规模,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实际状况是什么样的.

谢谢解答 [s:3]  [s:3]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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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3 13:57:10 |只看该作者
都是一样的地位,只不过他们有政府发工资,中介代理机构都是自挣自吃,而且还要求他们给标!就是这种不对称的关系,中介代理机构属于弱势!
欢迎即时交流招标事宜! QQ:453201778 邮箱: wf133053788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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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14:26:10 |只看该作者
北京有些区县已经取消采购中心了,就是因为其招标没有优势,即达不到节约资金也达不到提高效率,更不能提供其他服务,而且每年还要财政拨款养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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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7-7-3 14:49:32 |只看该作者
采购中心是政府全额拨款,政府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是自负盈亏。

有的地方因为采购中心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引起权利纷争,不利于工作的进行。
(转)
随着政府采购行为的日益规范化,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
构,因其机构的“特殊身份”带来的弊端逐渐地暴露了出来,有的已影响到了政府采购工作“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立场,因此,对这类新型机构的设置很值得注意研究探讨,政府采购中
心究竟应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机构,怎样设置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呢,对此,笔者认为:首
先,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隶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保其
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就不能既行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同时又实施采购业务的具体操
作,否则,对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就会流于形式、名存实亡,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与采购中心
之间不能存在着任何性质的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
购中心却就是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在其运行操作过程中,不能严格地按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办事
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按规定,集中采购机关对采购项目实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就必须
事先要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然后才能实施操作,可在实际工作中,因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
局机关同属于财政系统一家,甚至于有的还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很少有再履行这种监督审批手
续的,这就势必削弱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制监督效果,其客观公正性就会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
影响。
其次,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采购中心作为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联系
的桥梁,要保持其“公平、公开、公正”的立场,就必须与双方之间都没有任何性质的经济利益
关系,而一旦采购中心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就很难保证它在选择中标供应商时就没有权衡其自
身利益最大化的“私心”,说不准它就会把采购工作作为其赚钱、盈利的手段,以至于产生各种
违背政府采购宗旨的不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发现有些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政府采购
中心,因其靠采购“节约额”来提取、分成收益,因而在其选择中标供应商时,就存在着种种偏
向于以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的弊端,很少再考虑采购单位等部门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造
成采购项目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对采购消费单位的后续服务措施也难以达到事前的承诺
等。
再次,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有时要接收采购单位等的委托
开展采购业务,免不了要与他们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或受托与供应商签订有关合同等,这就要
求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己的事业活动、商业行为等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依法承担不
可推卸的经济、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却是挂靠在财政部门,根本
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如果发生经济诉讼纠纷,财政部门就会被推上法庭去应诉,不但
扰乱了正常的财政工作秩序,而且,一旦采购中心的行为被判处败诉,财政部门就得承担上连带
赔偿责任,使财政部门产生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等等。
最后,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具有严格的内部牵制约束机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是行使
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具有高度集中的商业行为,在其各个运行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商业
秘密或信息等,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规范的操作规程,使其各操作岗位之间具有一个严密
的监督制约机制,如,采购活动的决策岗位与具体操作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监督牵制、在采购经
办人与采购合同审核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分离制约,等等,以避免内控不严、牵制不力、责任不
清等原因,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产生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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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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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11 09:26:51 |只看该作者
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中介代理机构这个是最大的差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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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7-10-23 11:06:48 |只看该作者
取消社会中介的招投标公司,加强集中采购人员,素质力量,加强制度对中心的监督,做到最大限度的节约采购成本.中介所收的服务费和标书费太高,绝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都是好的,而社会中介机构也有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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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07-10-29 14:19:44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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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
发表于 2007-10-30 12:11:49 |只看该作者
前年,政府集中采购机购已经独立于财政,与社会上的招标代理并没有实质的分别,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规程都不大健全。比如收费,按理说,集中采购机购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他们在招标过程中不能够收取任何费用,但他们既非全额拔款,又没有收入,这是不现实的,所以他们也开始收费了。唯一和我们不同的,或是我们唯一可以与之竞争的就是服务。集中采购机购在某些行业是强制性的,范围广,采购量大,但从计划批准到采购结束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我们可以发挥这方面优势。尽量做到人性化服务,树立品牌形像。
幸福活一天,胜过浮华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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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7-10-31 16:10:46 |只看该作者
两者应该是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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