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实不管是评定分离也好,不分离也好,都有其利弊。本人想表述的是,依照标书打出的最高分不一定是最优的,类似考试一样,第一名也不一定是最优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名列前矛的(比如三个成交候选人)应当都可以称的上优秀吧?这些优秀者是不是可以视为等同?招标人能否从中自主选择呢?
2、只能选择第1名和可以3选1,哪个是评定分离,不言而喻应该是后者,基本没有选择权的定标,按照思维定式,差不多就是强制的了。还有一点,招标人在对一个项目进行大量的市场后,不管是通过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比较,总会有一个或几个意向的企业或产品,撇开是否进行评标,招标人就是从这些意向企业中选择,而招投标活动,就是让招标人私下从事的市场调查结果公开出来。所以,不存在楼主所说,“即便是让招标人享有“三选一”的自由定标权,一旦合同履约阶段出现问题,招标人仍可以“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过于狭窄”为由,以中标候选人是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招标人均可以找到类似的理由推诿定标责任。”除非招标人对项目没有责任心,根本不做市场调查,只是守株待兔的等待评标结果。再退一步说,若履约阶段出现了问题还可以推卸责任的话,3选1的责任要比1选1的难推的多的多。
3、这里只是提出一个思路,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而且很容易使人想到的问题就是暗箱操作,会更加放纵施工方去进行公关送礼,加大腐败行为。但换个思路来说,乙方都是最大化追求利益的,如果依靠前期的高投入公关费用竞得的标的,那后期的表现就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的机率会大幅度增加,当责任追究溯源的时候,也很容易落实责任主体。
4、腐败公关或者领导干涉问题,在当前的招投标市场上是个普遍现象。支持评定不分离的,大多认为由招标人选择综合得分第1要比从3个候选人中任选1公平公正的多,或许能更好的避免上述问题发生。但实践中看来,即便如此操作,两者发生的概率应是基本一样的,得分第一的企业也少不了前期沟通,但出现了问题,招标人却能以评标委员定标为由推卸责任。反而是真让招标人可3选1的前提下,并且是要公开的选择,招标人会很慎重和加大责任心的。因为当前情况下,如果一个重大决定在没有办法推给第三方(比如评标委员会)的时候,即使有更高层领导的口谕,单位负责人也是不敢自己拍板的,集体决策反而相对公平了许多。
5、再调侃下当下中国不少官员的心态,当责任可以推给第三方的时候,希望自己手中的权力越大越好,反之,责任无可推卸时,立马会变得谨小慎微,这其实也是人性的弱点。相信当所有的选择或者决定都是在公开的前提下进行的时候,招标人责任心会越来越强,暗箱操作会越来越少。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公开的监督和管理是解决“权力一放就乱”的有效方式。 |